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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資料
      您當前位置:首頁 黨建專欄 學習資料

      民族職業技術學院黨總支黨紀學習教育讀書班(第五期) 學習安排及參考資料
      時間:2024-06-26 15:04:59


      學習時間:2024年6月21日(周五)上午9:00

      學習地點:辦公樓二樓會議室

      參加人:劉勝華、張洪偉、蔣曉東、白文明、田露、宮小娜、張淑華、馬延鳳

      主持人:劉勝華

      一、學習專題:

      重點圍繞黨的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展學習研討

      二、集中學習內容:

      1. 《關于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扎實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略)(張洪偉領學)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工作紀律部分(略)(蔣曉東學)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生活紀律部分(略)(白文明領學)

      4. 黨史上的工作紀律建設(來源:學習強國)(田露領學)

      5. 黨史上的生活紀律建設(來源:學習強國)(宮小娜領學)

      6. 《中共遼東學院委員會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細則》(張淑華領學)

      7. 《遼東學院教職工日常管理辦法》(馬延鳳領學)

      三、自學內容:

      1. 以作風轉變促工作落實(來源:學習強國)

      2. 堅決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來源:共產黨員網)

      3.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版)解讀|砥礪擔當作為 履職盡責勇挑重擔(來源:共產黨員網)

      4.《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來源:共產黨員網)

      5. 生活紀律:以家風建設帶動黨風政風建設(來源:共產黨員網)

      6. 學習語丨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娛樂圈(來源:黨建網微平臺)

      7.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版)解讀|錘煉道德品行 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源:共產黨員網)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來源:共產黨員網)

      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略)

      10. 學校相關規章制度(略)

      11. 黨紀學習教育案例匯編(略)

      四、集中討論安排

      重點發言田露 

      研討發言:劉勝華、張洪偉、蔣曉東、白文明、宮小娜、張淑華、馬延鳳

      劉勝華作總結發言

       


       

      黨史上的工作紀律建設

      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一百多年來,我們黨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健全和完善黨的工作紀律,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對黨的工作紀律建設的規律性認識,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做法。

      強化遵守工作紀律的基本要求

      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是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建黨伊始,生存和發展是黨面臨的首要任務,保密紀律作為基本工作紀律提了出來。黨的一大通過的綱領中,即將保密紀律作為必須遵守的基本工作紀律作了明確要求,其中第六條強調“在黨處于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1927年12月,鄧小平出任中共中央秘書長,掌握著所有中央負責人住處和秘密機關的地址地點。白色恐怖下,一切工作“以絕對秘密為原則”,不能出半點差錯,對工作紀律的要求極為嚴格,“是吊起腦袋在干革命”。當時文件要用藥水密寫,傳送要通過秘密交通躲過敵人搜查。這一時期,尤其強調“秘密工作之執行應該成為黨的紀律之主要部分”。一切“不負責的傳說黨內的秘密”“不遵守開會時間”等都是黨所不容許的,“凡是一切違反秘密工作的行動,毫不遲疑的應該予以嚴厲的紀律制裁”。長征期間,一個十二人的運輸班嚴格遵守黨組織的工作安排,歷盡千辛萬苦,用擔子把建黨初期許多重要原始檔案和文件挑到陜北,完好地保存了下來,體現了我們黨對工作的極端負責和對紀律的嚴格遵守。

      西柏坡是立規矩的地方。西柏坡時期,我們黨制定得比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紀律就達二十余項。1947年6月,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關于保密問題的指示時強調:“以后凡中央密電所發出之任何文件,凡未得中央許可者禁止印發。”“私人不得記錄黨政軍機密事件及不得攜帶此種筆記本。”這一時期,為了克服黨內和軍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我們黨還建立健全了請示報告制度,保證了黨中央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持續加強黨的工作紀律建設,強調“制度是決定因素”,注重發揮制度的作用,切實提高黨員的紀律意識與紀律觀念,使工作紀律建設形成更為穩固的剛性約束。進入新時代,我們黨更加注重依規治黨、制度治黨相結合,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推動黨的工作紀律落到實處。

      注重規范黨員干部履職用權

      嚴明的工作紀律,是規范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公正用權、依法用權、為民用權、廉潔用權,積極擔當作為的重要保障。黨的一大決議中規定:“任何出版物,無論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違背黨的原則、政策和決議的文章。”這既是政治紀律,也是基本的工作要求。二大黨章強調,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1930年4月,為應對形勢需要,海豐縣蘇維埃政府頒布工作條令,制定了統一的經濟工作紀律。比如,規定各縣區蘇維埃、革委干涉支配財政者,由四縣革委懲戒該蘇維埃、革委負責人;各級財委不努力執行自己任務者,亦應受懲戒;等等。通過規范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行為,增加了財政收入,極大地緩解了經濟壓力,為革命勝利奠定物質基礎。

      西柏坡時期,對于收復城市、管理城市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黨中央及時制定相關工作紀律予以糾正。1948年6月4日,《軍委批轉東北野戰軍入城紀律守則》專門規定了入城紀律: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工廠商店、學校、醫院、科學文化機關及城市公共設備、名勝古跡和建筑物;實行繳獲歸公,提出“四個不”,即不爭奪、不破壞、不自由動用、不打埋伏。上海解放后,陳毅細數干部違反紀律的表現后指出,我們進入上海必須講紀律,必須反對無紀律的狀態,“入城紀律是入城政策的開始,是和市民的見面禮”。他的看法報中央軍委后,很快收到毛澤東的電報批示,只有八個字:“很好,很好,很好,很好!”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制定出臺多項黨內法規,細化了違反黨的工作紀律的各種情形,明確了相應的黨紀處分規定,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黨的工作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新時代以來,黨中央強調黨內法規制度對黨的工作紀律建設的重要作用,規范權力的使用和運行,并且進一步將履職不力、不作為納入問責情形,以明確的紀律規范樹立正確導向,不斷推動和規范黨員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重視保持優良工作作風

      歷史和實踐反復證明,優良工作作風是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大革命初期,隨著黨員隊伍日益壯大,黨內出現了理想信念不堅定、官僚主義等不良現象。針對這些情況,1926年8月,《關于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特別訓令各級黨部,迅速審查所屬同志”,要求“立即執行,并將結果具報中局,是為至要”,表明了幼年時期的中國共產黨反對官僚主義、重視和加強工作作風建設的堅強決心。隨著各項規章制度的相繼出臺、對一批違紀黨員干部的嚴肅處理,極大地凈化了政治生態,保證了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1933年12月2日,《紅色中華》報專門撰文,列舉了當時官僚主義的種種表現,包括:無工作計劃、不參加會議、參會不發言、不開展組織工作、不搞調查研究、不匯報工作,連起碼的文件都不處理,甚至對聯系的工作對象的名字都不記得,等等。針對這些工作作風問題,中央蘇區時期出臺的文件明確指出:“每個革命的民眾都有揭發蘇維埃工作人員的錯誤、缺點之權。”干部的工作及其成效如何,評判權交給人民群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黨中央居安思危,高度重視黨的工作紀律建設。1949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隨即,從中央到地方縣以上、軍隊團以上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相繼成立。不久,按照規定成為各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這為監督黨員干部履職盡責、糾正黨內官僚主義等不正之風提供了重要抓手。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制定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破題,馳而不息正風肅紀,取得了作風建設的重大歷史性成就,夯實了黨的執政根基,開創了從嚴管黨治黨的新局面。

      黨的工作紀律建設一百多年的偉大實踐,積累了寶貴的歷史經驗。要始終強化工作紀律意識,樹牢底線思維,自覺繃緊工作紀律這根弦。要始終突出問題導向,注重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健全完善相關黨內法規制度,發揮黨內法規制度的監督保障作用。黨的工作紀律不是孤立的,而是與政治紀律等緊密相連,要堅持工作紀律與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一起抓,注重系統聯動,協同推進包括工作紀律在內的黨的紀律建設。要保持對違紀人員的懲處力度,既突出黨的工作紀律的規范引導、控制約束作用,也發揮紀律剛性的警戒告誡、懲罰威懾作用。黨紀教育是加強黨的工作紀律建設的基本手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入開展紀律教育,加強學習宣傳教育,使黨員、干部增強紀律意識,把黨章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回顧黨的歷史,每當重大歷史關頭、每當面臨新的形勢與任務,我們黨都通過開展黨紀學習教育,切實提高了黨員的紀律性,為黨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強組織保證。

       



      黨史上的生活紀律建設

      黨的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關系黨的形象。百余年來,中國共產黨不僅要求黨員干部在工作和學習上起到先鋒模范作用,還要求他們堅持從生活小事小節中加強修養、完善自己,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

      保持艱苦奮斗的生活作風

      回溯黨的歷史,從井岡山、延安到西柏坡,從“兩個務必”到中央八項規定、反“四風”,我們黨歷來倡導勤勞節儉、艱苦奮斗,反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

      建軍初期,針對軍官生活特殊化等問題,三灣改編時規定官兵待遇平等,連隊成立士兵委員會,監督部隊的經濟開支、參與伙食管理等。紅四軍從軍長到士兵,同吃同穿同勞動,朱德帶頭到山下挑糧,雖然生活艱苦,但是官兵團結一致、士氣高漲。

      中央蘇區時期,為了減少生活浪費,毛澤東擬寫《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第十四號》強調,政府中一切可以節省的開支,都須盡量減少。這一切節省,雖在各部分為數甚少,但積少成多,并可以養成蘇區中更加刻苦、更加節省的蘇維埃工作作風——這是萬分必要的。

      延安時期,我們黨將艱苦奮斗作風的培育與“厲行廉潔政治”等緊密聯系在一起。1939年6月5日,中共中央書記處關于嚴格建立財政經濟制度的決定中指出:“任何機關部隊必須照批準之預算限度內開支,如有浪費或超過情事,概不批準。”各機關部隊學校不得互相請客(外客來賓招待除外),平時開會不得招待酒菜香煙。在1946年12月,中央作出關于開展節約運動的指示,提出“應動員全黨全軍全根據地人民開展節衣縮食,艱苦奮斗,克服困難的運動”,應盡量裁減干部特殊待遇和一切不必要開支,在生活方面規定了嚴格的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為了使國家盡快富強起來,我們黨一再強調要堅持和發揚好勤勞節儉、艱苦奮斗精神。1956年11月15日,毛澤東在黨的八屆二中全會上指出:“我是歷來主張軍隊要艱苦奮斗,要成為模范的。”并講了一個事例:1949年的一次會議上,一位將軍主張軍隊要增加薪水。他舉的例子是資本家吃飯五個碗,解放軍吃飯是鹽水加一點酸菜。毛澤東認為,這恰恰是好事。這個酸菜里面就出政治,就出模范。解放軍得人心就是這個酸菜,要求提倡艱苦奮斗。

      改革開放初期,針對黨員干部特別是某些高級干部中存在的特殊化現象,1979年11月,我們黨出臺《關于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詳細嚴格地規定高級干部生活待遇,要求高級干部要在作風建設中起帶頭作用。1980年制定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干部只有勤勤懇懇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權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中央八項規定作為加強作風建設的切入點、全面從嚴治黨的突破口,從中央政治局帶頭踐行八項規定等,率先垂范、身體力行,狠剎“四風”、過緊日子,讓實干苦干、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得以堅持好、繼承好和弘揚好。《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對黨員的生活提出了高標準要求,明確黨員必須“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相應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劃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線,對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遵守良好家風的生活規矩

      黨員干部的家風折射作風,其家庭家風家教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黨的形象,是人民群眾評判黨的工作成效的重要參照物。延安時期,當毛澤東的表兄文運昌得知毛澤東在延安做了“大官”而請求介紹工作時,毛澤東回復:“吾兄想來工作甚好,惟我們這里僅有衣穿飯吃,上自總司令下至火(伙)夫,待遇相同,因為我們的黨專為國家民族勞苦民眾做事,犧牲個人私利,故人人平等,并無薪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毛澤東更是給自己定下三條原則:念親,但不為親徇私;念舊,但不為舊謀利;濟親,但不以公濟私。湖南毛澤東遺物館陳列有一封毛澤東回絕外婆家十五個人請求照顧的信件,這封請求入學、工作等照顧的書信轉交到毛澤東手里,他在信的頁眉批示了一行字:“許多人介紹工作,不能辦,人們會要說話的。”周恩來更是專門召開家庭會議,定下“十條家規”,內容涉及不能丟下工作專門進京看望、外地親屬進京一律住招待所(住宿費由家里支付)、生活要艱苦樸素等,教育他們“完全做一個普通人”。

      一代代共產黨人更是嚴格遵守家規的典范。焦裕祿教育一家扎根蘭考,要求子女“工作上向先進看齊,生活條件跟差的比”;他不讓孩子“看白戲”,將票款如數送給戲院,又建議縣委作出“十不準”的規定。谷文昌一貫嚴格要求自己和家屬子女,不搞特殊,不以權謀私。二女兒結婚想讓他批點木材做家具,他嚴詞拒絕:“當領導的要先把自己的手洗凈,把自己的腰桿挺直!”

      進入新時代,《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繼將家風建設作為黨員干部作風建設重要內容,要求黨員干部既要嚴于律己,又要從嚴治家,既要把好廉潔自律的“前門”,又要守好家庭防線的“后門”,讓自身與家人言行都經得起考驗、當得起表率。

      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922年7月,黨的二大制定的《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明確要求:黨員的言論,不可有離黨的個人的或地方的意味。這表明黨員個人生活工作中的言行不能與黨的立場相違背。延安時期,毛澤東號召共產黨員“做一個高尚的人,一個純粹的人,一個有道德的人,一個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一個有益于人民的人”。劉少奇在《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中指出,共產黨員如果能長期堅持與實踐相結合的黨性修養,就“可能有最高尚的自尊心、自愛心”,即使在他個人獨立工作、無人監督、有做各種壞事的可能的時候,他能夠“慎獨”,不做任何壞事。

      二十一世紀初,《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要求干部培養積極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新時代以來,我們黨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專門列出生活紀律,作為黨的六大紀律之一,不僅繼承了過去管黨治黨的有益經驗,而且針對當前黨員在生活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補充完善。

       


       

      中共遼東學院委員會貫徹執行

      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細則

      (遼東學院黨字〔20179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對持之以恒正風肅紀作出的新部署,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不懈改作風轉作風,推動黨風校風持續好轉,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高等學校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若干規定》《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細則》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改進調查研究

      1深入開展調研。校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經常帶著問題深入基層、深入師生、深入實際,走訪座談,解決問題,推動工作。調研要緊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多搞專項調研,少搞面上綜合調研。要堅持問題導向,提高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決反對走形式、走過場。校領導每月到基層調研不少于1次,隨行人員不超過2人,嚴格控制參加現場會、匯報會或座談會人員范圍。調研點不做任何歡迎形式,視調研內容指派1名負責同志參加,保持工作常態,不安排用餐。

      2重視校外調研。對地方政府、校外實習基地、產學研基地、兄弟院校和企業等調查研究,應圍繞調研主題,確定調研提綱,提前充分溝通,實地調研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遵守出差規定。調研后應寫出調研報告,在校內適當范圍交流調研成果,必要時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應聽取調研情況匯報。

      3密切聯系師生。認真落實校領導聯系教學單位、聯系師生、聽課和接待日等制度,善于依托基本制度開展調查研究,密切聯系師生,了解真實情況,掌握輿情動態,思考解決問題。校領導每學期至少參加聯系單位黨政聯席會議1次,指導聯系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加強與聯系單位師生員工的溝通與交流,切實為基層解決實際問題。

      4熱情服務師生。暢通師生意見表達渠道,重大政策出臺前,通過教代會、座談會等多種方式聽取民意、集中民智、把握民聲。完善信訪工作,及時閱處群眾來信。各單位按規定程序向校領導遞交的書面請示、報告,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圈閱或批示。機關、教輔、后勤部門要增強為教學一線服務、為師生服務的意識,主動改善工作流程、改進工作作風。

      二、精簡會議活動

      5規范會議程序。嚴格實行學校會議審批制度,全校性會議和重大活動,應在年初納入校黨委和行政工作安排。根據學校工作特點,合理安排會議時間,盡量避免臨時召開全校性會議,影響干部及各單位部門日常工作安排。嚴格執行學校會風會紀要求,按時到會、規范請假。重要會議的會序和講話需提前報學校辦公室備案批準。凡代表黨委和學校的重要講話以及涉及全局和敏感問題的講話需經黨委會討論通過,其他未經授權不可代表黨委和學校講話。各職能部門召開本系統全校性會議,原則上每學期不超過1次,確因工作需要而召開的會議,須事先向學校辦公室報批。

      6控制會議數量。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并的堅決合并,用文件、電話、網絡等方式能夠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參會人員要具有代表性,人數控制在最低限度;適當增加小范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貫徹落實上級精神的工作部署會議,要結合學校實際細化工作任務和要求;不得召開主題、任務不明確的會議。各類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單位)人員參加,原則上一般不安排各部門 (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同時參會,確需各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同時參會要事先在學校辦公室報備;各職能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只請對口業務崗位負責人參加。

      7提高會議實效。會前要加強協調醞釀,準備充分,不涉及保密事項的會議材料應提前印發與會人員研究思考;會議進行中要充分聽取意見,凝聚共識;會后要加強督察督辦,按照誰主辦、誰牽頭負責的原則抓好貫徹落實,分管校領導要切實履行責任,帶領分管部門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地開展工作,確保會議決議落實。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講真話,力戒空話、套話,需要安排討論的會議,要精心設置議題,充分安排討論時間,討論發言要緊扣主題。簡明扼要,多提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不作一般性表態和工作匯報,嚴格控制發言時間,切實提高討論質量。全校性重要工作會議(如教代會)一般不超過一天半,全校性工作會議一般不超過兩個小時。減少會議拍照,一般不安排集體合影。

      8.控制會議經費。會議一般不準安排到校外,嚴禁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嚴格按規定和標準控制會議用餐、住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會場布置要簡樸,文具按需發放,不提供高檔文具,不制作背景板,不上香煙水果,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得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宴請和娛樂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土特產等;不得借舉辦會議、干部教師社會實踐等名義組織觀光旅游;不得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精簡文件簡報

      9減少文件簡報數量。凡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及上級機關已有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發文;僅表態性的、無實質性工作部署的、對工作推動不大的、照搬照抄照轉的、能通過電話通知或內部網站發布的,一律不行文;上級及有關部門文件已有明確要求且可直接落實的,不搞層層轉發;已經公開發布的公文或者領導同志講話,不再發文轉發;凡可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公布的公文和簡報,不再印發紙質公文;有關職能部門不得在短時間內要求基層單位就同一問題重復報文。學校不得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報送文件和簡報,應當向主管部門行文。

      10提高文件簡報質量。制定文件要認真研究國家政策要求,吃透上級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重要制度文件出臺或提交會議討論前,分管校領導應帶領有關部門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征求意見、綜合協調和審核把關等工作,切實提高文件質量。簡報要反映重要動態、舉措、經驗、問題以及意見建議,減少一般性工作情況匯報。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文件篇幅,部署某領域很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文件稿一般不超過3000字。推進辦公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公,減少紙質文件簡報資料。

      四、規范出訪出行

      11嚴把出訪關口。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管理制度,不準安排不符合工作職責和無實質內容的出國(境)任務,不準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出訪團組人數堅持少而精,嚴禁無關人員“搭車”出訪;黨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出國(境)事項及團組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不予核銷相關費用;不得以學術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訪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游;嚴禁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認真執行因私出國(境)相關管理規定,按要求報備。

      12規范外事接待。外事接待要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并按有關規定做好報告、備案等相關工作;不得混淆內、外賓接待開支;涉外的宴請、禮品交換等相關工作安排一律從簡;陪同人員按工作需要安排,盡量精簡;一般性外事活動不擺鮮花、不送禮品。

      13規范出差出行。按規定履行請假制度。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行,需相互“通氣”,視情況向上級部門報備;副校級領導出差出行,需向學校主要負責人報告,視情況向上級部門報備。中層干部出差出行按組織部門規定辦理。黨政主要負責人盡可能避免同期出行,嚴格控制、合理安排陪同人員,嚴格按規定選擇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五、嚴格工作待遇

      14規范公務用車。嚴格執行《遼東學院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嚴禁違規配備使用公車。不得超編制、超標準、越范圍配備公務用車,不得挪用、固定給個人使用公務用車,不得換用、借用、占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個人贈送的車輛,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校級領導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學校辦公室負責車輛主要用于接待、會議、集體活動和應急用車。

      15規范辦公用房。嚴格執行關于規范辦公用房的規定,嚴禁以任何理由未經批準新建、改擴建、購買樓堂館所;不準超標準配備、裝修和多處占用辦公用房;兼職人員僅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因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必須在一周內騰退原辦公用房。

      16規范領導干部住房。嚴禁以任何理由為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多占、超配住房提供便利,不得借工作調動之機違規多占住房。

      六、改進信息公開

      17改進活動宣傳。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活動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報道,新聞報道由黨委宣傳部統一協調管理。學校新聞宣傳要進一步貼近師生,校園網、校報等校內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學校的發展戰略和思路,廣泛宣傳基層單位的好做法和工作經驗,廣泛宣傳廣大教師和學生的典型先進事跡,協同推進學校文化建設。校領導參加一般性工作調研和工作會議報道篇幅一般不超過300字;涉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大事件的新聞報道字數可酌情增加,適當配發照片。除學校黨委決定外,學校領導不得以個人名義發賀信賀電、題詞題字。

      18加強信息公開。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信息公開制度,全面提升校務公開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進一步加大校、院兩級公開力度,制定校務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擴大并細化公開內容,豐富創新公開形式。進一步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健全各種形式的民主監督機制,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七、厲行勤儉節約

      19嚴格經費管理。嚴格執行“三公”經費管理規定,從嚴控制經費開支;嚴禁違規公款吃喝、旅游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違規用公款購買贈送節禮;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不得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和獎金;不得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領導干部參加屬于崗位職責范圍內的活動不得領取報酬。

      20嚴格公務接待。嚴格執行學校公務接待規定。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組織公款旅游和與公務無關的參觀;不得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嚴格控制接待標準和陪餐人數,不上香煙、高檔酒水、高檔菜肴,不額外配發生活用品或接受各類紀念品、土特產等;不得擴大公務接待范圍或超規格、超標準或超預算接待;嚴禁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務接待。

      八、強化紀律約束

      21嚴格廉潔自律。嚴禁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不得接受管理對象的宴請或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借公務之名繞道探親訪友、變相旅游觀光等;不得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借機斂財。

      22嚴格兼職管理。學校黨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在社會團體、基金會、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經批準兼職的校級領導人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經批準兼職的院系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學校,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獎勵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23規范科研成果轉化。嚴格執行科技成果轉化取酬有關規定。學校正職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不當利益。其他人員科研成果轉化應遵守相關規定。

      24簡辦婚喪喜慶事宜。黨員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婚喪喜慶事宜報告制度。不得邀請與本人有直接領導關系的下屬單位人員或工作職責涉及的管理服務對象參加;宴請人數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不得違規使用本單位公車、公物或有業務往來單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食堂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點或采取“化整為零”方式變相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

      25嚴格執行紀律。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規定,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對分管范圍內黨員干部的監管,加強對身邊工作人員和親屬的約束。強化責任意識,擔當本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責任,善于監督管理,勇于批評指正。紀檢監察部門和干部要認真履行監督責任,提升紀律審查能力,嚴格紀律執行。

      九、加強督促檢查

      26開展對照檢查。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以身作則,自覺帶頭執行并督促分管部門單位嚴格遵守本實施辦法。每年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前,要認真聽取分管部門單位執行情況匯報,主動征求意見建議,對照檢查,加強整改。學校紀委要緊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的新動向、新情況,圍繞重要節點、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深入整治熱點難點問題,堅決防止“四風”問題反彈。

      27落實領導責任。學校黨委、紀委要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把紀律挺在前面,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持標準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減,加大查處通報曝光力度;深入調研分析本單位“四風”問題的新動向、新表現,針對隱形變異問題及時制定辦法措施;強化追責問責,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在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的同時,也要根據情形,嚴肅追究相關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以問責常態化倒逼責任落實。

        本細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遼東學院教職工日常管理辦法

      (遼東學院〔20235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日常管理,嚴明校規校紀,加強勞動紀律,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職教職工(含人事代理人員)。教職工日常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教職工所在二級單位(部門)是日常管理主體,黨政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日常管理情況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評獎評優及工資待遇掛鉤。

      第三條 教職工除專職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外,均實行坐班制。專職教師實行彈性工作制,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或臨時召集之時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和教研活動等。

      新入校教師第一年實行坐班制。

      第二章 休假管理

      第四條 教職工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等形式。教職工休假應履行審批程序,休假結束后及時進行銷假。教職工休假情況在月考勤表中如實登載。

      第五條 事假審批與待遇處理

      (一)教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因辦理私事請假并被批準的為事假。非坐班人員周一、周三原則上不請事假。教職工事假一次不超過15天,一年累計不超過30天,出國(境)事假一般不超過1個月。

      (二)事假在5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事假在6天至14天的,由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分管校領導審批;事假在15天以上及申請出國(境)的,由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人事處審核、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三)每月事假3天內不扣發工資,超過3天的每超出1天扣發1天的校內基礎性績效津貼(按“每月校內基礎性績效津貼應發額除以21.75”計算扣發數額);一年內累計事假超過30天的,除按上述標準處理外,扣發年底獎勵性績效津貼和校內工資,年度考核結果不能為優秀。

      第六條 病假審批與待遇處理

      (一)教職工因病需要休息的,應由本人持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向所在單位(部門)說明情況、履行請假手續。病休結束持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進行銷假。

      (二)每月病休5天內不扣發工資,超過5天的每超出1天扣發1天的校內基礎性績效津貼(按“每月校內基礎性績效津貼應發額除以21.75”計算扣發數額)。一年內累計病休超過3個月的,停發校內工資,扣發年底獎勵性績效津貼,年度考核結果不能為優秀;一年內病休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不計算考核年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長期病休者減少本人基本工資發放額度。病休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執行: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病休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執行: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的發基本工資的90%。

      (三)因工負傷的由所在單位(部門)出據詳細的事故報告,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報告人事處、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因公負傷醫療期內保留工資,構成工傷的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病休人員在休病假期間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并保持與所在單位(部門)聯系。借病休之由從事兼職工作或營利性活動的從嚴處理。

      第七條 婚假審批與待遇處理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婚假為10天。教職工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間可根據路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法定節假日或寒暑假中結婚的不補婚假。

      (二)婚假由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審批。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八條 喪假審批與待遇處理

      (一)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教職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二)喪假由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審批。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九條 產假審批與待遇處理

      (一)符合國家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教職工享受產假15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配偶可享受護理假15天。

      (二)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每天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產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病假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探親假審批與待遇處理

      (一)教職工在校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期間團聚的,按規定可以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親假。探親假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間。

      (二)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負擔。往返路費報銷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到國外探親的可按規定標準報銷家庭所在地至國內離境出發地之間往返城市間交通費。

      第十一條 教職工應遵守請假要求,及時辦理請(銷)假手續。

      (一)教職工履行請假審批手續,一般應提前(至少一天)在學校線上人事管理平臺在線申報、在線審批。

      (二)教職工不得隨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未經請(續)假或請(續)假未獲批準而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三)教職工休假結束后應及時到所在單位(部門)報到并銷假。不報到、不銷假者責任自負。

      (四)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休假的,按照學校領導干部請假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履行在線審批程序,休假情況同時向所在單位(部門)備案并作考勤。

      第三章 校內調配

      第十二條 教職工校內調配應在各單位(部門)核定的崗位數量內考慮。校內自收自支單位的教職工一般不調配到全額負擔的單位(部門)工作。

      (一)校內調配事項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研究。

      (二)教職工校內調配一般采用公開調配的方式進行。根據崗位需求進行校內公開招聘,履行校內人員調動與公告程序。

      (三)校內調配人員涉及崗位系列調整(崗位轉換)、崗位等級調整的,同步調整聘用合同,根據崗位調整情況變更聘用合同相關條款。

      第十三條 校內調配程序

      (一)用人計劃編制。用人單位提出用人需求計劃與崗位說明書,報送人事處;人事處審核匯總形成校內招聘計劃,并公布實施。

      (二)個人申報。符合招聘條件的教職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經所在單位同意,黨務及學生管理相關人員還應經職能部門同意。

      (三)單位審核。人事處組織審核,交由用人單位考核。經用人單位黨政聯席會議同意提出擬聘用人選,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報送人事處。

      (四)學校研究。人事處匯總擬聘用人選,報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

      (五)校內調配。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的,公告并辦理聘用合同變更、校內崗位交接等手續,完善校內調配告知程序。

      第十四條 經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會議研究涉及具體調配事項的,按文件或會議要求直接辦理調配手續。

      根據上級工作安排、學校黨政工作特殊需要,可履行簡化程序:經調出、調入單位協商同意、分管校領導同意,人事處審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領導同意進行調配,調配結果向校長辦公會匯報。

      第十五條 教職工的校內崗位轉換(包括專業技術、管理、工勤三類崗位轉換,以及教師高級崗位類型轉換),納入校內調配統一管理。

      (一)崗位轉換一般在聘期的首聘年度組織,按照上級政策和學校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二)因學校組織任用、學科專業和機構調整、組織人事政策性調整需要,可根據實際進行崗位轉換,并參照本辦法管理。

      (三)各單位(部門)內部的人員崗位職責調整,不涉及崗位類型轉換的由各單位(部門)自行組織,并向人事處備案。

      第十六條 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借調人員從事新崗位工作的,不辦理調配手續。臨時借用人員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臨時借用人員不應脫離本崗位工作。同時,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崗能相適、崗責匹配要求規范借調管理人員的日常考勤,避免長期借調使用人員、避免因借調產生崗位糾紛。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部門)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日常考勤。

      (一)教職工按崗位從事日常工作,參加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學校、各單位(部門)安排的活動,以部門為單位進行平時考核和考勤,考勤記錄存檔。

      (二)各單位(部門)要加強教職工日常管理和紀律教育,規范崗位日常考核管理,如實記錄并掌握教職工返校、在崗和工作(活動)情況,規范教職工請(銷)假管理,嚴格執行考勤紀律。

      第十八條 實行月考勤零報告制度,每月25日按時報送月考勤結果。當月25日以后的缺勤情況累計到次月報送。病事假考勤按照缺勤工作日數申報。

      第五章 勞動紀律

      第十九條 教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按時到崗,及時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一)實行坐班制的教職工,要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工作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內,因工作需要離開辦公室30分鐘以上的要履行口頭報告制度,同時在辦公室顯著位置標明去向,以便來訪師生調整辦事時間。

      (二)教師應按時完成教學任務,不得無故遲到、調課、提前下課及請人代課。確需調代課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確保教學秩序不受影響。教師應參加學校和部門組織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教研活動及其他集體活動,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因事不能參加或提前離開,應事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并告知考勤員。

      (三)教職工工作期間不得隨意脫崗,嚴禁從事上網聊天、網購、看電影、看小說、炒股、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教職工沒有上級文件規定或未經學校批準,工作時間內不得外出兼職。

      第二十條 違紀處理

      (一)教職工違反崗位勞動紀律和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個人、集體、國家財產損失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學校相關紀律要求嚴肅處理。

      (二)涉及打架斗毆、鬧事或唆使家屬鬧事、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的,由所在單位(部門)提出意見、學校審批后,可視情節輕重扣發1至5個月的校內工資。

      第二十一條 曠工處理

      (一)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按曠工處理: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含不坐班人員未經批準不參加校、院、教研室組織的活動);

      2.請假期滿不歸;

      3.因打架斗毆誤工;

      4.拒不服從組織分配,不按期報到者;或遲到、早退累計時間達到1個工作日;

      5.與學校簽訂協議而逾期不歸。

      (二)曠工1個工作日及以上者,停發校內基礎性績效津貼;年度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扣發年底獎勵性績效津貼;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校內調配期間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完成崗位工作交接,按時到新崗位工作。以調配為由隨意請假、曠工者,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開展勞動紀律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持續做好紀律管理。勞動紀律檢查情況校內通報,違紀情況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違紀及處理情況納入二級單位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外出進修、培訓及校外調配分別按照學校相關管理制度執行。相關制度未明確的內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與國家事業單位管理政策矛盾的,按國家事業單位管理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執行。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日常管理與考勤結果與個人年度考核、評獎評優、績效工資分配等掛鉤。本單位教職工日常管理和考勤結果納入二級單位績效考核評價指標。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即國家工資)和校內工資(即校內績效津貼,包括基礎性績效津貼、獎勵性績效津貼)。崗位聘用、解聘、辭聘以及停發、扣發工資從次月起兌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遼東學院教職工日常管理辦法》(遼東學院〔2021〕32號)、《遼東學院教職工調配管理辦法》(遼東學院〔2018〕171號)自行廢止。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以作風轉變促工作落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樹牢造福人民的政績觀,帶頭走好新時代黨的群眾路線,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切實為基層減負,以作風轉變促工作落實。”

      落實工作,必須有好的作風。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艱苦奮斗、求真務實……把好作風樹立和發揚起來,工作就能落地有聲、凝聚人心。反之,如果不良風氣滋生蔓延,就可能出現以形式代替落實、以文件落實文件等問題,其結果是浪費資源、延誤工作、疏遠群眾。

      黨的十八大以來,從遏制“舌尖上的浪費”、剎住“車輪上的腐敗”、整治“會所中的歪風”,到持續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深化拓展基層減負成果……各地各部門以釘釘子精神糾治“四風”,持續加固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堤壩。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們黨剎住了一些長期沒有剎住的歪風,糾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頑瘴痼疾,以作風建設新氣象贏得人民群眾信任擁護。

      歷史和現實表明,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到什么階段,黨的作風建設就要推進到什么階段。風險越大、挑戰越多、任務越重,越要以好的作風振奮精神、激發斗志、樹立形象、贏得民心,促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抓作風必須強黨性。作風問題本質上是黨性問題,“四風”問題的思想根源或是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或是官本位思想嚴重、權力觀扭曲。糾“四風”樹新風,也要在思想根源上著力,在強化黨性修養上下功夫。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不僅包含著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思想,也貫穿著中國共產黨人政治品格、價值追求、精神境界、作風操守的要求。黨員、干部要堅持不懈用這一思想凝心鑄魂,不斷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思想之舵。發揚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節儉樸素、謙遜低調,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行為,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在抓常、抓細、抓長上下功夫。注重常態長效,是我們抓作風建設的寶貴經驗。作風問題最容易反彈,作風建設必須常抓不懈。要把握作風建設地區性、行業性、階段性特點,抓住普遍發生、反復出現的問題深化整治,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做好完善機制、建章立制的工作,讓制度“帶電”、禁令生威,管住根本、管住長遠。

      糾樹并舉,涵養新風。祛邪必須扶正,激濁方能揚清。要做好教育引導、激勵保障,涵養求真務實、清正廉潔的新風正氣,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激發共產黨員崇高理想追求,注重家庭家教家風。走好新時代黨的群眾路線,提高做群眾工作的本領,厚植為民情懷,矢志為民造福,始終站穩人民立場、樹牢群眾觀點,自覺把為民造福作為最大政績,撲下身子、沉到一線,辦好民生實事。

      黨的作風是黨的形象,是觀察黨群干群關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新征程上,只要我們以釘釘子精神繼續打好作風建設攻堅戰、持久戰,狠剎歪風邪氣、涵養新風正氣,定能讓黨心民心更加凝聚,以作風的持續向好轉變,抓好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從而更好推動發展、造福人民。



       

      堅決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造福人民作為最重要的政績,堅決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我們黨的大敵、人民的大敵,是阻礙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大敵,是群眾深惡痛絕、反映強烈的問題,必須采取有效舉措予以根治。

        形式主義屬于主觀主義、功利主義,根源在于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主要表現為知行不一、不求實效,文山會海、花拳繡腿,貪圖虛名、弄虛作假,用轟轟烈烈的形式代替扎扎實實的落實。官僚主義則屬于封建殘余思想作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嚴重、權力觀扭曲,主要表現為脫離實際、脫離群眾,高高在上、漠視現實,唯我獨尊、自我膨脹,盲目依賴個人經驗和主觀判斷。

        在百年奮斗征程中,我們黨始終把堅決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重要任務。毛澤東同志批評形式主義是一種“幼稚的、低級的、庸俗的、不用腦筋的”東西;把官僚主義者比喻為泥塑的神像,說它久坐不動、十分無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告誡全黨必須“防止領導機關官僚化的危險”,指出“形式主義也是官僚主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真抓實干、狠抓落實,一切工作都要往實里做、做出實效,不好高騖遠、不脫離實際,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黨中央深刻分析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成因,提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治本之策。在反對形式主義方面,著重解決工作不實問題,督促領導干部樹立正確政績觀,克服浮躁情緒,拋棄私心雜念。在反對官僚主義方面,著重解決在人民群眾利益上不維護、不作為問題,既注重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又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經過持續努力,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生存空間被大大擠壓,廣大黨員、干部真抓實干的勁頭不斷增強。同時也要清醒看到,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具有反復性、隱蔽性,會以不同形態經常出現。因此,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要時刻保持警惕,以馳而不息、鍥而不舍的精神,從思想深處查不足、找根源,從行為遵循方面定規范、設準則,做到全面檢視、靶向糾治。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發展仍然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但機遇和挑戰都有新的發展變化。在危機中育先機、于變局中開新局,奮力實現“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2035年遠景目標,必須以更大決心、更有力舉措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當前,絕大多數黨員、干部能夠身體力行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但在少數黨員、干部身上依然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有的抓理論學習不深不透,理解不夠到位,自以為學了就是懂了,講過就是落實了,重“痕”不重“績”、留“跡”不留“心”;有的以為抓工作落實就是層層發文、層層開會,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依葫蘆畫瓢”,搞“上下一般粗”;有的熱衷于同下級單位簽“責任狀”,將責任下移,把壓實責任變成“擊鼓傳花”。

        堅決鏟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須緊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新動向和新表現,充分認識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多樣性和變異性,始終把堅決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重要任務,既解決老問題也察覺新問題,既解決顯性問題也解決隱性問題,既解決表層問題也解決深層問題,以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堅決斗爭,確保以優良的黨風帶政風促民風,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版)解讀|砥礪擔當作為 履職盡責勇挑重擔

      ——工作紀律部分修訂內容解讀

      黨的二十大擘畫了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藍圖,明確了新時代新征程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把這一宏偉藍圖變成美好現實,需要黨員、干部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積極擔當作為的精氣神為黨和人民履好職、盡好責。但是,面對新時代新征程的艱巨使命和繁重任務,有的黨員、干部在干事創業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有的缺乏擔當精神,實干精神不足,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現象仍較突出等,必須下大氣力解決。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緊緊圍繞促進黨員、干部擔當作為、勇挑重擔,不斷完善制度,為推動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提供紀律保障。

        一是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同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和優良作風格格不入,是我們黨的大敵、人民的大敵。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之以恒正風肅紀,把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加強作風建設的重要任務。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強調,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有些情況,看似新表現,實則老問題,充分表明“四風”問題具有頑固性反復性,糾治“四風”決不能止步。《條例》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執行、搞文山會海、把“痕跡”當“政績”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處分規定,以永遠在路上的執著和韌勁,推動從制度上解決“四風”老問題,促進以好作風好形象創造新偉業。

        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擔當、積極作為。新時代新征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都需要干部擔當,都需要發揚斗爭精神。《條例》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加強干部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養成”的要求,針對一些干部滿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等突出問題,增加對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有利于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用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詮釋對黨忠誠、為黨分憂、為黨盡責、為民造福。同時,增寫了“新官不理舊賬”的處分規定,防止領導干部以班子換屆、崗位調整為借口,對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久拖不決,督促領導干部做矛盾問題的“解鈴人”。

        三是促進黨員履職盡責、規范用權。統計、機構編制、信訪等工作關系國計民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工作,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條例》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相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與《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信訪工作條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規定相銜接,增加對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等行為的處分條款,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心懷“國之大者”,圍繞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正確行使權力、積極促進發展。

        四是推動精準問責。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用好問責利器。有效問責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干凈擔當;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則會使問責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響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因此,必須增強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提升問責的綜合效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要求嚴肅追究責任。《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銜接,增寫了濫用問責、問責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處分規定,有利于推動問責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有效發揮黨內問責的政治功能,促進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更好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責任。

        五是加大對有關干預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領導干部不得干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于自己分管領域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不準干預或插手組織調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對嚴格執行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有關受請托人要及時向所在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報告。《條例》與上述規定相銜接,增寫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明確處分依據,使得對違規干預的治理鏈條更為完整,推進體系化糾治違規干預插手行為。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一條 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第四條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于擔當、敢于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干部推卸責任。

      第七條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四個意識”不強,“兩個維護”不力,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突出,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不健康,黨的政治建設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民主生活會、“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執行不力,黨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干部等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黨的作風建設松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拖沓敷衍、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堅決、不扎實,削減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好人主義盛行,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范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十)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八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

      對被立案審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第十條 啟動問責調查后,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第十一條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后,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及依據,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后,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被問責領導干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確整改措施。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第十五條 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

      第十六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二十四條 紀委派駐(派出)機構除執行本條例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生活紀律:以家風建設帶動黨風政風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干部的家風,不僅關系自己的家庭,而且關系黨風政風。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和弘揚革命前輩的紅色家風,向焦裕祿、谷文昌、楊善洲等同志學習,做家風建設的表率,把修身、齊家落到實處。各級領導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嚴格要求親屬子女,過好親情關,教育他們樹立遵紀守法、艱苦樸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觀念,明白見利忘義、貪贓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為全社會做表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對黨員領導干部規定了“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的廉潔自律規范。《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禁止領導干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來自領導干部家屬親友的違規干預行為要堅決抵制,并將有關情況報告黨組織”。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與《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相銜接,此次修訂《條例》,在生活紀律方面專門新增了關于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的家風正,就會對家庭成員的作風潛移默化地輸送正能量,家庭成員違紀違法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相反,黨員領導干部家風不正、家教不嚴,不僅會助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黨員領導干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的錯誤行為,甚至可能會把黨員領導干部本人拖入違紀違法的深淵。從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看,家風敗壞往往是黨員領導干部走向嚴重違紀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黨員領導干部的家風,不是個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黨員領導干部作風的重要表現。

        家風問題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紀律問題。將家風建設情況寫入《條例》,劃出不可碰觸的紀律底線,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必將進一步提高黨員領導干部對家風建設的重視程度,促使其做培育良好家風的表率,通過樹立良好家風帶動黨風政風向上向善,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學習語丨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娛樂圈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強調“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關系黨的形象。

      要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

        中華民族是重視道德、崇尚修德的民族,歷來強調“道德當身,故不以物惑”,“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務必把加強道德修養、增強道德力量作為人生重要的必修課。

        ——2014年5月,習近平在河南考察時的講話

       

        人格是一個人精神修養的集中體現。光明磊落、坦蕩無私,是共產黨人的光輝品格,也是干部應該錘煉的品質修養。要堅守精神追求,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處理好公和私、義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樂關系。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保持平和心態,看淡個人進退得失,心無旁騖努力工作,為黨和人民做事。

        ——2019年3月1日,習近平在2019年春季學期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青年干部培訓班開班式上的講話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永葆黨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本色,關鍵還得靠我們黨自己。在為誰執政、為誰用權、為誰謀利這個根本問題上,我們的頭腦要特別清醒、立場要特別堅定。全黨同志都要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儉修身,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2022年1月11日,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

       

        要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

        領導干部的家風,不僅關系自己的家庭,而且關系黨風政風。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和弘揚革命前輩的紅色家風,向焦裕祿、谷文昌、楊善洲等同志學習,做家風建設的表率,把修身、齊家落到實處。各級領導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嚴格要求親屬子女,過好親情關,教育他們樹立遵紀守法、艱苦樸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觀念,明白見利忘義、貪贓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為全社會做表率。

        ——2016年12月12日,習近平在會見第一屆全國文明家庭代表時的講話

       

        所有黨員、干部都要戒貪止欲、克己奉公,切實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造福于人民。要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防止“枕邊風”成為貪腐的導火索,防止子女打著自己的旗號非法牟利,防止身邊人把自己“拉下水”。

        ——2018年3月10日,習近平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重慶代表團審議時的講話

       

        我在這里要特別提醒各級領導干部,要嚴防在自己身上出現“裙帶腐敗”、“衙內腐敗”。在查處的違紀違法干部身上都有一個特點,就是“裙帶腐敗”、“衙內腐敗”體現得淋漓盡致,老子為官不正帶壞了配偶子女,配偶子女不端最終把老子拉下水。領導干部對配偶子女等親屬一定要嚴格教育、嚴格約束。

        ——2020年1月13日,習近平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

       

        要慎獨慎初慎微慎友

        我一直說,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這是兩股道上跑的車。對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黨紀國法都有明確規定,問題是沒有落實好。對領導干部,要求就是要嚴一些,正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2015年3月5日,習近平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的講話

       

        要慎獨慎初慎微慎欲,培養和強化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意識和能力,做到“心不動于微利之誘,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娛樂圈,在私底下、無人時、細微處更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始終不放縱、不越軌、不逾矩,增強拒腐防變的免疫力。

        ——2018年3月10日,習近平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重慶代表團審議時的講話

       

        講政治必須嚴以律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須修身律己,慎終如始,時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做到慎獨慎初慎微慎友。要像珍惜生命一樣珍惜自己的節操,做一個一塵不染的人。

        ——2020年12月,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上的講話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版)解讀|錘煉道德品行 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生活紀律部分修訂內容解讀

       

      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黨員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模范遵守道德,對于共產黨員而言是一種義務,更應當成為一種自覺。黨員的先進性與純潔性,不僅要體現在生產、工作和學習中,也要體現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嚴明生活紀律,就是明確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引導廣大黨員守公德、嚴私德,嚴格約束自己的操守和行為,錘煉道德品行、堅守正派作風,塑造黨員隊伍良好形象,共同營造和維護社會新風尚。此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著眼促進廣大黨員帶頭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生活紀律中充實完善了相關條款,以更好發揮黨員干部言行對全社會的示范效應。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這既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但實踐中仍有一些黨員認為勤儉節約屬于個人生活中的細微問題,在小事小節上“放放松”無傷大雅。這種認知顯然是錯誤的。從近年來查處的貪腐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相當一部分違紀違法黨員干部正是由于未能保持“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的清醒,放縱奢靡享樂之欲,大手大腳鋪張浪費成風,導致生活作風的“閘門”松動,給“圍獵者”留下突破空間,引發連鎖反應、引起質變,最終滑入違紀違法的深淵。另一方面,如果黨員不能夠在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等生活作風上發揮良好示范作用,將很大程度上影響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影響黨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條例》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在第一百五十條增寫生活中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引導廣大黨員崇尚簡樸生活,自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攀比炫富、奢侈浪費等不良習氣,促進廣大黨員錘煉道德品行,以優良黨風政風持續引領社風民風向上向善。

        互聯網時代黨員在全社會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不僅體現在線下,同樣體現在線上,這本身也是堅持對黨員進行全周期管理的現實要求。互聯網是一個社會信息大平臺,對黨員的求知途徑、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產生重要影響,網絡空間言行也呈現出多元分散、傳播迅速,身份隱蔽、約束較小等特點。黨員的網絡行為,大多數并不是在網絡空間所獨有的,往往是其日常言行在網絡上的具體化,網絡空間在某種程度又會助長、助推著現實行為;同時,在網絡空間實施一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門檻可能會更低、破壞力可能會更大。如果對黨員的網絡行為不加以紀律約束,會帶來不良示范效應甚至引發網絡輿情,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因此,《條例》與時俱進,緊跟時代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切實規范約束黨員網絡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

        “欲無度者,其心無度;心無度者,則其所為不可知矣”。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活是工作的基礎,生活上做不到自覺自律,工作就難以做到清正廉明。每一名黨員都應牢記,小事小節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要把潔身自好作為重要關口,保持良好生活作風,注意言行舉止,培養健康的生活情趣,弘揚艱苦奮斗的光榮傳統,涵養清正廉潔的新風正氣,時刻防止麻痹、懈怠、松勁等思想偏差,自覺改進作風、抵制歪風、樹立新風,當好優良黨風的引領者、營造者、維護者。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事業單位紀律規矩,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任免機關、事業單位對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給予處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公正、公平;堅持懲治與教育相結合。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

      (四)開除。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二十四個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處分期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檔次;受到記過處分的當年,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和職員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和職員等級。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或者工勤技能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規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規違紀違法,應當受到處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處分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四)檢舉他人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五)在共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七)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條 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規違紀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規違紀違法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單位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規依紀依法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章 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進入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處分。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

      (二)在事業單位選拔任用、公開招聘、考核、培訓、回避、獎勵、申訴、職稱評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騙取、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案件情況特殊,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

      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初步調查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職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單位不得對其交流、晉升、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調查中發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八條 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回避的,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是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原所聘崗位(所任職務)名稱及等級、職員等級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規違紀違法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期間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處分,應當辦理崗位、職員等級、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的,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辦理;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后,考核及晉升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職員等級、工資待遇;無崗位、職員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后,不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后,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復核和申訴

      第三十四條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等有關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

      第三十五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職員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需要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職員等級、工資待遇的,按照原崗位、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職員等級,恢復相應的工資待遇,并在原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工作的實際情況,與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聯合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結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復核、申訴,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規違紀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定是違規違紀違法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規定不認為是違規違紀違法的或者根據本規定處理較輕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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