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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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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職業技術學院黨紀學習教育讀書班(第四期) 學習安排及參考資料
      時間:2024-06-07 08:43:08

      學習時間:2024  6 月7日(周五)上午 9:30

      學習地點:辦公樓二樓會議室

      參加人:劉勝華、張洪偉、蔣曉東、白文明、田露、宮小娜、張淑華、馬延鳳

      主持人:劉勝華

      一、學習專題:

      重點圍繞黨的廉潔紀律、群眾紀律開展學習研討

      二、集中學習內容: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廉潔紀律部分(略)(劉勝華領學)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群眾紀律部分(略)(張洪偉領學)

      3.民族職業技術學院黨組織會會議議事規則(蔣曉東領學)

      4.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白文明領學)

      5.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三重一大 ”議事決策制度(田露領學)

      6.關于糾治違規公務接待問題的通知(宮小娜領學)

      三、 自學內容:

      1.《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來源:新華社)

      2.黨史上的廉潔紀律建設(來源:學習強國)

      3. 調查研究加強年輕干部紀律教育——扣好廉潔從政“  一粒扣子 ”(來源:學習強國)

      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來源:學習強國)

      5. 走好群眾路線 嚴明群眾紀律(來源:人民網) 

      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略)

      7.學校相關規章制度(略)

      8.黨紀學習教育案例匯編(略)

      9.中共遼東學院委員會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細 則(略)

      10. 遼東學院關于加強基層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實施 意見(略)

      11.中共遼東學院總支委員會工作制度(略)

      12.遼東學院黨支部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略)

      四、集中討論安排

      重點發言:白文明

      研討發言:劉勝華、張洪偉、蔣曉東、白文明、田露、宮小娜、張淑華、馬延鳳

      劉勝華作總結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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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史上的廉潔紀律建設

      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保持黨的肌體健康,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百余年來,中國共產黨勇于自我革命,堅持反腐倡廉,走出一條頗具特色的廉潔紀律建設之路,積累了寶貴的歷史經驗。

      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

      我們黨成立之初,就旗幟鮮明反對腐敗,倡導清廉政治,對黨員的廉潔方面提出專門要求,如果違反就要被堅決清除出黨的隊伍。北伐戰爭期間,隨著黨員隊伍的迅速壯大,黨內一些不正之風有所滋長。為此,1926  8 月黨中央向全黨發出《中共中央擴大會議通告——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要求對黨員進行審查,混入革命隊伍投機的腐敗分子一經發現,務必  洗刷出黨”,為純潔黨的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非常注重廉潔紀律建設,嚴懲腐敗分子。1932  5 月,瑞金縣蘇維埃裁判部公審判處葉坪村蘇維埃政府原主席謝步升死刑,打響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反腐敗的第一槍。1933 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紅色中華》報發表了毛澤東、項英關于反腐敗的訓令和指示,要求對黨內人員貪污公款、浪費公款等腐敗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懲罰。1932  2 月至 1934  10 月,中央機關貪污分子、包庇貪污和官僚主義者被法庭制裁、受到各種處分的就有四十六人。

      從中央蘇區轉移到延安后,黨中央對于一切假公濟私、耍私情的工作人員,不論職務多高、功勞多大、黨齡多長都  必須給以無情的打擊或切實的糾正”。陜甘寧邊區一稅務分局局長肖玉璧,利用職務之便貪污三千零五十元,被依法處以死刑。《解放日報》發文指出:“在 ‘廉潔政治’ 的地面上,不容許有一個  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長!有了,就拔掉它!”

      改革開放后,腐敗問題出現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鄧小平深刻指出,對于腐敗和犯罪,如果不采取堅決措施,“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  改變面貌’ 的問題”。為糾正黨內不正之風,中央紀委以打擊走私、套匯、貪污受賄等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為重點,嚴厲懲治腐敗行為和特權現象。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深入,等價交換的市場原則也侵入黨內政治生活,針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黨中央加大反腐斗爭力度,嚴厲查處成克杰、胡長清等大案要案,有力遏制腐敗蔓延的勢頭。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重拳反腐為全面從嚴治黨破局,以刀刃向內的勇氣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堅決糾治  四風”,以猛藥去疴的決心、刮骨療毒的勇氣懲治腐敗,嚴肅查處一大批高級干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再次宣示反腐倡廉的立場、決心,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保證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

      重視廉潔教育,防患于未然

      廉潔教育是推動廉潔紀律建設的基礎性工程。正所謂 “上醫治未病”,廉潔教育的意義在于懲戒于已然、 防患于未然。早在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政府就非常注重通過培訓、學習檢討、揭批審判等方式對黨員進行廉潔教育。針對多數黨員文化水平不高的實際,人民委員會通過舉辦培訓班 的形式加強對縣級及其以下的蘇維埃政府基層干部的教育,尤其重視對他們進行廉潔教育。當時創辦的《紅色中華》等 報刊,以“紅板”專欄刊登奉公廉潔的優秀黨員和先進事跡,并以 “反貪污浪費”專欄批評貪污、腐敗和浪費等現象, 此凈化黨員干部的思想靈魂,抵擋升官發財的誘惑,保持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鍛造出  自帶干糧去辦公” 蘇區干部好作風。抗戰時期,作為八路軍總指揮的朱德,為了接濟川中老母,給舊友寫信求援,聲稱自己 “數十年實無一錢,即將來亦如是”,體現了黨和軍隊領導人的極度廉潔, 這對廣大官兵和人民群眾無疑也是最好的教育。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成為全國范圍的執政黨,黨的廉潔紀律建設面臨新的考驗。面對權力和誘惑,部分黨員干部逐漸走向腐化墮落。最典型的就是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劉張二人以功臣自居,經不住誘惑,滑入了腐化享樂的泥潭。為了警示教育黨員領導干部,以挽救更多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1952  2 月,河北省人民法院召開公審大會判處劉張二人死刑,在當時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復雜多變的國內外形勢,廉潔紀律建設的任務更加艱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警示教育,讓廣大黨員、干部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上下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傳承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激發共產黨員崇高理想追求,引導形成“把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看成是極大的恥辱”的價值觀;倡導領導干部注重家庭家教家風,督促領導干部從嚴管好親屬子女;積極宣傳廉潔理念、廉潔典型,營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風尚。所有這些,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完善法規制度,夯實紀律根基

      一百多年來,我們黨注重通過完善法規制度,為推動廉潔紀律建設夯實根基。黨的一大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指出: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 行委員會的監督。 二大黨章也指出:“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這些規定表明,黨中央加強對經費收支的管控,從制度上避免出現黨組織或個人隨意使用黨的經費的現象。1923  4 月,安源路礦工人俱樂部頒布《經濟委員會簡章》,規定一切經濟出入和賬簿經由審查部審查,并公開賬本接受俱樂部人員監督。進入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政府十分重視制度反腐,以確保蘇區干部廉潔自律。1933  12 月, 中央蘇區發布《關于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為貪污浪費行為制定具體的量刑標準。這是黨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反腐法令,奠定了黨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法規基礎。

      延安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制定了多部關于懲治腐敗、保證干部清廉的制度法規。1938  8 月,陜甘寧邊區政府制定《陜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規定了以貪污論罪的十種行為和四個處罰量刑標準。其中將克扣截留財物、挪用公款、虛報賬目、浪費公物等均列為貪污犯罪行為;對貪污數目一百元以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又陸續頒布《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交代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貪腐行為、懲處原則、懲處依據、懲處標準等,為加強廉潔建設提供了制度依據。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統籌推進反腐敗黨內法規和國家立法一體化建設,有序推進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修訂、 出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逐步構建起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法規制度體系,為新時代的反腐敗斗爭提供了重要遵循。

       



      遼東學院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丹東市民族學校)黨組織會議議事規則

       為加強黨對遼東學院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丹東市民族學校)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22] 7號) 和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遼寧省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方案》(遼委教通 [2022] 54號)等有關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黨的領導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第二條  遼東學院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丹東市民族學校)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組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學校全面貫徹落實。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 學校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事項。

      2.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事項、重要措施。

      3.學校黨建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學生德育、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等重要事項。

      5.意識形態工作和統一戰線、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項。

      6.學校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7.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重要事項。

      8.加強黨建帶團建,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團組織,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離退休干部教師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二) 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1.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

      2.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與措施,以及重要工作計劃、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

      3.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學生培養、教學科研活動組織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計劃、推進措施、基本管理制度。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審定,1萬元以上的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重大捐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的有關事項。

      5.校園建設、學校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大額度修繕項目的立項和安排方案。

      6.學校重要資產處置,學校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等方案。

      7.縣 (區)級以上表彰推薦,全校性表彰事項。

      8.學校對外合作交流項目立項與管理,對外援助干部教師選派。

      9.學校安全穩定重要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三)  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隊伍建設重要事項

      1.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

      2.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3.推薦優秀年輕干部和上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四)人才工作和教師隊伍建設重要事項

      1.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交流、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2.教職工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要事項。

      3.落實“把骨干教師培養成黨員、把黨員教師培養成教學管理骨干”的“雙培養”機制。

      4.人才評審推薦,以及人才政治把關的重要措施。

      (五) 學校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六)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需要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五條 黨組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并主持,參加對象為組織班子成員,不是黨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列席。黨組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在會前向黨組織請假;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根據需要,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黨組織書記也可確定有關人員或師生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六條 黨組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一2 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黨組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組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擴大會議,擴大范圍由黨組織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決定。

      第七條 黨組織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會議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無重大情況不臨時動議議題。重要議題黨組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組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八條 黨組織會議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對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討論決定之前,由黨組織履行必要程序后,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第九條 黨組織會議議題一般一事一報,議題及相關材料需經分管校領導審定并同意后,于會前3個工作日交學校綜合辦公室,學校綜合辦公室應提前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條 黨組織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每位委員都應充分發表意見,按照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和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組織書記最后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為通過。黨組織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未到會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討論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宣布。

      第十二條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組織會議決策的,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或者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組織會議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黨組織會議執行回避制度,黨組織會議討論研究涉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本人及其親屬以及特定關系人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問題時,本人應回避。

      第十四條 黨組織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部門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 黨組織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違反者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議定事項執行和監督

      第十六條 黨組織會議記錄應當規范、準確、安全、保密,形成的文件、會議紀要等應嚴格執行公文處理規定,相關原始材料應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黨組織會議決定的事項,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執行落實,黨務部門、黨務干部負責傳達和督辦。

      第十八條 黨組織會議決定的事項,學校各部門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組織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七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十九條 學校黨組織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學校黨組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綜合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有新規定,則從其規定。


        

      遼東學院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丹東市民族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為加強黨對遼東學院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丹東市民族學校)的全面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中辦發 [2022]7號)和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遼寧省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方案》(遼委教通 [2022] 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遼東學院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丹東市民族學校)實行黨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學校黨組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各項工作開展。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提議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校園建設等學校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制度等。

      2.學校內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3.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年度追加預算、大額度支出,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的有關事項。

      4.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

      5.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縣 (區) 級以上表彰的推薦和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6.校風教風學風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事項。

      7.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學生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校思政課教學質量、深化課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的組織開展、文明校園建設等重要事項。

      8.教職工績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表彰、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

      9.校長認為需要提交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10.黨組織認為需要先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執行學校黨組織會議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計劃安排。

      4.學校教職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晉升、培養、管理的具體事項。

      5.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執行,由黨組織會議審定的1萬元以上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執行,1萬元及以下資金調動、使用和運作的具體安排。加強財務管理與審計監督的有關事項。

      6.執行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中的重要事項。

      7.學生學籍管理、學生表彰和違規處理、年度招生和畢業生工作等的具體事項。

      8.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事項。

      9.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項。

      10.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事項,學校與社會、家庭聯系中的重要事項。

      11.其他事關學校事業發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行政事項。

      12.按規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出席人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要,黨組織班子成員可以參加。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教師代表列席。列席人員由校長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組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組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研究處理學校重要事項,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黨組織書記與校長充分溝通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第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一般一事一報,各部門凡有需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議題,于會前2個工作日報送學校綜合辦公室,學校綜合辦公室負責將議題及相關材料提前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相關議題在會上充分討論,討論時,有關議題的分管領導應對議題作出說明,并提出具體意見,提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與會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事項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校長應當最后表態。

      第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如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進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可由校長與分管領導共同商議按學校相關應急預案處置,事后應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屬于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重要問題的,應同時向黨組織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以及特定關系人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問題時,本人應回避。

      第十五 校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 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記錄應當規范、準確、安全、保密,形成的文件、會議紀要等應嚴格執行公文處理規定,相關原始材料應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匯報。明確由有關部門負責的,由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辦。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八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綜合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一 本規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有新規定,則從其規定。



      遼東學院民族職業技術學院“三重一大”議事決策制度

       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落實中央關于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 以下簡稱  重一大”)事項必須集體決策的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會議集體決策原則。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照 “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的要求, 由黨組織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現場辦公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

      二)依法依紀決策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

      三)科學民主決策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 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民主集中制,優化決策流程,完善議事規則,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四)實事求是原則。對于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尊重客觀、符合實際,有利于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二、事項范圍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的制度。

      (一)重大決策的范圍,是指凡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關系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學校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和調整,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學校黨政和學術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管理體制改革等;

      3.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

      5.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的重大決策;

      6.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7.校級和需要呈報上級的重大表彰,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8.工資、醫療、住房、職稱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政策與分配方案的制定與調整;

      9. 國內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10.其它應當由學校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決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科級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集體決定的有:

      1.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以及向上級和其它單位推薦領導干部;

      2.學校內部三級機構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

      3. 涉及學校整體工作的學術委員會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免;

      4.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的推薦和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大宗物資、設備采購、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對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等;

      2. 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3. 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4. 學校重大活動;

      5.其它需要學校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 用于學校事業建設的大額投資、融資項目;

      2.受贈的大額資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 1萬元以上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4. 學校對外重大合同的審批、簽訂;

      5. 學校各類經濟實體非經營性大額度資金的調動或使用;

      6.其它需要學校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三、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 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總支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協調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組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四、基本程序

      一)會前準備

      1. 征求意見和進行論證。在集體會議討論決策“ 三重一大”事項之前,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 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對干部任免建議方案,應在黨組織書記、校長、紀委委員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2. 確定議題。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除緊急情況外,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 參會人員。集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 2/3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4. 醞釀意見。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有關材料應于會前送達,并保證與會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二)集體決策

      1. 一事一議。在討論決定“ 三重一大”事項時,應堅持一題一議,首先應由分管校領導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情況,其他人員未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都要依次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

      2. 充分討論。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策。

      3. 主動回避。在討論與會議出席人員及其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4. 末位表態。集體決策會議實行末位表態制,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5. 形成紀要。學校辦公室對“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必須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落實部門和負責人。

      6. 嚴守秘密。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必須保密,否則將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決策實施

      1. “ 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實施時要體現效能原則。

      2.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

      4.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領導班子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5. 大額度資金使用支出,財務科須以會議紀要作為執行依據,否則不予支付。

      五、監督檢查

      (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黨組織書記、校長匯報。

      (二)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貫徹本辦法的情況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三)對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事項外,由相關職能部門通過一定方式向師生員工公開,并注意收集師生員工對決策事項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學校決策機構。

      六、責任追究

      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或各科室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責任。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于此前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

        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 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 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 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 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黨史上的廉潔紀律建設 

      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保持黨的肌體健康,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百余年來,中國共產黨勇于自我革命,堅持反腐倡廉,走出一條頗具特色的廉潔紀律建設之路,積累了寶貴的歷史經驗。

      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

      我們黨成立之初,就旗幟鮮明反對腐敗,倡導清廉政治,對黨員的廉潔方面提出專門要求,如果違反就要被堅決清除 出黨的隊伍。北伐戰爭期間,隨著黨員隊伍的迅速壯大,黨內一些不正之風有所滋長。為此,1926 年 8 月黨中央向全黨 發出《中共中央擴大會議通告——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要求對黨員進行審查,混入革命隊伍投機的腐敗分子一經發現,務必 “ 洗刷出黨”,為純潔黨的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非常注重廉潔紀律建設,嚴懲腐敗分子。1932 年 5 月,瑞金縣蘇維埃裁判部公審判處葉坪村蘇維埃政府原主席謝步升死刑,打響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反腐敗的第一槍。1933 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紅色中華》報發表了毛澤東、項英關于反腐敗的訓令和指示,要求對黨內人員貪污公款、浪費公款等腐敗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懲罰。1932年2月至 1934 年 10 月,中央機關貪污分子、包庇貪污和官僚主義者被法庭制裁、受到各種處分的就有四十六人。

      從中央蘇區轉移到延安后,黨中央對于一切假公濟私、耍私情的工作人員,不論職務多高、功勞多大、黨齡多長都 “ 必須給以無情的打擊或切實的糾正”。陜甘寧邊區一稅務分局局長肖玉璧,利用職務之便貪污三千零五十元,被依法處以死刑。《解放日報》發文指出:“在 ‘廉潔政治’ 的地面上,不容許有一個 ‘ 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長!有了,就拔掉它!”

      改革開放后,腐敗問題出現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鄧小平深刻指出,對于腐敗和犯罪,如果不采取堅決措施,“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 改變面貌’ 的問題”。為糾正黨內不正之風,中央紀委以打擊走私、套匯、貪污受賄  等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為重點,嚴厲懲治腐敗行為和特權現象。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深入,等價交換的市場原則也侵入黨內政治生活,針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黨中央加大反腐斗爭力度,嚴厲查處成克杰、胡長清等大案要案,有力遏制腐敗蔓延的勢頭。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重拳反腐為全面從嚴治黨破局,以刀刃向內的勇氣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堅決糾治 “ 四風”,以猛藥去疴的決心、刮骨療毒的勇氣懲治腐敗,嚴肅查處一大批高級干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再次宣示反腐倡廉的立場、決心,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保證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

      重視廉潔教育,防患于未然

      廉潔教育是推動廉潔紀律建設的基礎性工程。正所謂“上醫治未病”,廉潔教育的意義在于懲戒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早在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政府就非常注重通過培訓、學習檢討、揭批審判等方式對黨員進行廉潔教育。針對多數黨員文化水平不高的實際,人民委員會通過舉辦培訓班的形式加強對縣級及其以下的蘇維埃政府基層干部的教育,尤其重視對他們進行廉潔教育。當時創辦的《紅色中華》等 報刊,以“紅板”專欄刊登奉公廉潔的優秀黨員和先進事跡,并以 “反貪污浪費”專欄批評貪污、腐敗和浪費等現象,以此凈化黨員干部的思想靈魂,抵擋升官發財的誘惑,保持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鍛造出“ 自帶干糧去辦公” 的蘇區干部好作風。抗戰時期,作為八路軍總指揮的朱德,為了接濟川中老母,給舊友寫信求援,聲稱自己 “數十年實無一錢,即將來亦如是”,體現了黨和軍隊領導人的極度廉潔,這對廣大官兵和人民群眾無疑也是最好的教育。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成為全國范圍的執政黨,黨的廉潔紀律建設面臨新的考驗。面對權力和誘惑,部分黨員干部逐漸走向腐化墮落。最典型的就是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劉張二人以功臣自居,經不住誘惑,滑入了腐化享樂的泥潭。為了警示教育黨員領導干部,以挽救更多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1952 年 2 月,河北省人民法院召開公審大會判處劉張二人死刑,在當時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復雜多變的國內外形勢,廉潔紀律建設的任務更加艱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警示教育,讓廣大黨員、干部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上下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傳承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激發共產黨員崇高理想追求,引導形成“把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看成是極大的恥辱”的價值觀;倡導領導干部注重家庭家教家風,督促領導干部從嚴管好親屬子女;積極宣傳 廉潔理念、廉潔典型,營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風尚。所有這些,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完善法規制度,夯實紀律根基

      一百多年來,我們黨注重通過完善法規制度,為推動廉潔紀律建設夯實根基。黨的一大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指出: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 二大黨章也指出:“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這些規定表明,黨中央加強對經費收支的管控,從制度上避免出現黨組織或個人隨意使用黨的經費的現象。1923 年 4 月,安源路礦工人俱樂部頒布《經濟委員會簡章》,規定一切經濟出入和賬簿經由審查部審查,并公開賬本接受俱樂部人員監督。進入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政府十分重視制度反腐,以確保蘇區干部廉潔自律。 1933 年 12 月, 中央蘇區發布《關于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為貪污浪費行為制定具體的量刑標準。這是黨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反腐法令,奠定了黨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法規基礎。

      延安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制定了多部關于懲治腐敗、 保證干部清廉的制度法規。1938年8月,陜甘寧邊區政府制定《陜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規定了以貪污論罪的十種行為和四個處罰量刑標準。其中將克扣截留財物、挪用公款、虛報賬目、浪費公物等均列為貪污犯罪行為;對貪污數目一百元以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又陸續頒布《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 《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交代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貪腐行為、懲處原則、懲處依據、懲處標準等,為加強廉潔建設提供了制度依據。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統籌推進反腐敗黨內法規和國家立法一體化建設,有序推進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修訂、出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逐步構建起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法規制度體系,為新時代的反腐敗斗爭提供了重要遵循。

       



      調查研究|加強年輕干部紀律教育——扣好廉潔從政“第一粒扣子”

       年輕干部健康成長關系黨和人民事業后繼有人。習近平總書記對此高度重視、反復強調。當前,一大批“80 后”甚 至“90 后”年輕干部逐步走上領導崗位,他們肩上的擔子更重了,手里的權力更大了,面對的誘惑、圍獵也更多了,以更加嚴格的紀律教育扣緊他們的“風紀扣”、系好他們的“安全帶”顯得更加重要。

      各地年輕干部紀律教育現狀如何?取得哪些成效,又存在哪些問題和短板?帶著這些問題,中國紀檢監察雜志組成 調研組,派出記者赴天津、河南、江蘇、 四川等 4 地 10 余個市縣及部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實地調研。其間, 既有集體座談,也有單獨訪談;既聽教育者講述,也聽受教育者心聲;既和優秀年輕干部交流,也和違紀年輕干部談心,通過多方位、多角度的交流碰撞、集思廣益,傾力發現問題、深挖癥結、探討對策。

      問題 ·癥結 ·對策之一

      “坐、聽、念、考”的教育方法令人昏昏欲睡,思維方式帶來的老套打法無法抓住年輕干部“ 眼球”,必須在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教育方式上下功夫。

      “把教育簡化為培訓,把培訓簡化為課堂。一堂課不夠就多上幾堂,最后搞成了形式主義。”在調研中,類似的吐槽不絕于耳。雖然各地普遍開展了年輕干部紀律教育,但陳舊的方式方法讓年輕干部提不起興趣,實際效果可想而知。

      有的是一服藥百家吃,一說紀律教育就是上課,正襟危坐、我講你聽,大水漫灌效果差;有的是藥味太苦,照本宣科學文件、死記硬背考條規,冰冷的面孔、生硬的態度、呆板的形式“逼退”了渴望學習的年輕人;有的是缺少藥引,互動不足難以引人入勝,“道理都信、聽著沒勁”,臺上滔滔不絕,臺下昏昏欲睡;還有的是換湯不換藥,雖把課堂搬到展覽館、紅色景點甚至網絡空間,但只不過是換了個場景繼 續搞 “填鴨式”灌輸,沒有靈魂的“偽創新”難提年輕干部真興趣。凡此種種,教育效果既沒入腦也沒走心,陷入雨過地皮濕、走過沒停留的尷尬境地。

      年輕干部普遍具有文化層次較高、思想活躍、開拓創新意識較強等特點,對他們開展紀律教育,必須設身處地考慮他們的接受能力和學習習慣。一些地方和單位囿于思維定式,把紀律教育簡化為“坐、聽、念、考”等老式的 “幾件套”,“硬梆梆”的教育無法抓住年輕干部 “ 眼球”,難以引起共鳴,結果是 “ 一鍋好米硬生生被做成了夾生飯”,教育實效大打折扣。

      紀律教育方式方法必須與時俱進,才能不斷提高親和力和穿透力,讓年輕干部既提神又解渴、既入骨又入魂。記者在調研中了解到,各地積極思考、大膽創新,提出了不少破題之道。例如沉浸式教育,天津、河南等地嘗試把紀律教育搬進庭審現場、監獄等場所,強化沖擊力、震懾力、警示力。不少年輕干部還提到了近期熱映的電影《孤注一擲》,認為“反詐宣傳聽得再多,都不如一部好電影讓人印象深刻。紀律教育也可以借鑒這種方式,通過講故事的辦法讓人感同身受。”再如互動式教育,通過開發模擬法庭、舉辦主題沙龍、排演廉政短劇等方式,強化紀律教育的代入感和感染力,讓 年輕干部變 “被動接受”為 “主動吸收”。南京市棲霞區紀委監委就通過 “ 思享會”“微課堂”等活動,讓年輕干部走上講臺,在業務研討和紀法宣講中進一步增強對黨紀國法的尊崇和敬畏。還有幫帶式教育,通過 “ 師帶徒”“監督聯系人”等形式,一對一傳經驗、點對點解難題、面對面講紀法,為年輕干部健康成長保駕護航。此外,關愛式教育也被屢屢提及,一方面廣泛開展談心談話,對苗頭性問題及時敲打提醒,另一方面定期開展廉潔家訪、家屬開放日、一封家書等活動,既“冷臉管”又“ 暖心幫”,讓年輕干部心悅誠服地接受紀律約束。

      問題 ·癥結 ·對策之二

      “上不著天、下不著地”的教育內容令人疏離無感,為圖省事搞 “上下一般粗”無法抓住年輕干部興奮點,必須在貼近現實、拉近距離與教育對象同頻共振上下功夫。

      “這個‘大老虎’的警示案例,我在不同培訓班上至少聽過 3 遍,最后連名字都沒記住。他這么大干部犯的錯誤,跟我們有啥關系?”調研中,一位“85 后”村支部書記的話,道出了不少年輕干部的心聲。紀律教育不僅要創新方法,也要優選內容。只有貼近年輕人的工作生活實際,才更容易為他們所接受。

      天津市委黨校教務處副處長陳一鳴說,“開展紀律教育,不是我有什么菜就給年輕干部吃什么,而是看他們想吃什么菜我就做什么”。從目前各地實際情況看,“吃菜”和“做菜”的矛盾較為突出。例如理論講解太空,半生不熟難下咽,課堂與實際相脫離、學習和應用不統一,“大道理聽了不少,就是解決不了眼前難題”;條條款款太多,滿桌 “硬菜”難消化,有的地方在培訓中指定大量必修內容,不管有用沒用,只要沾邊就安排,卷帙浩繁、重點淹沒,年輕干部記都記不住更何談堅決執行;警示案例太遠,不對胃口吃不下,要么是遠在天邊的 “大老虎”,要么是聽出繭子的舊典型,職務級別、工作經歷同年輕干部接近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例少之又少,難以形成震懾效應;談心談話太虛,預制菜品沒營養,一些領導干部機械化、程式化完成談話任務,千人一面,碰觸不到內心深處,反而使年輕干部自尊受損、心生抵觸,教育效果適得其反。

      開展年輕干部紀律教育也要遵循 “ 因材施教”的教育規 律。 出現上述種種問題,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單位對教育不重視、不上心,為了圖省事搞 “上下一般粗”,不分類別、不分層級,缺乏重點、模糊焦點。教育內容不接地氣、多且龐雜,年輕干部抓不住頭緒、提不起興趣,難以真正理解把握運用。

      正所謂 “ 藥對癥,一口湯;不對癥,一水缸”,搞好年輕干部紀律教育,必須認真研究他們的心理需求。只有按需供給、對癥下藥,方能實現與教育對象的同頻共振。要注重貼近性,歸納梳理年輕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例,分級分類開警示教育,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聚焦實操性,不僅告訴年輕干部紀律是什么,更要教會他們如何堅守,例如四川省南充市蓬安縣紀檢監察機關列出廉潔風險提示清單,明確哪些飯不能吃、哪些資金不能動,從細節處筑牢年輕干部的廉潔防線,同時組織專題輔導講解不法商人 “ 圍獵”干部的策 略和手段,幫助年輕干部保持高度警覺;增強時代性,總結歸納新出現、新變異違紀違法問題,及時提醒年輕干部注意防范,例如河南洛陽去年就組織開展了年輕干部 “涉網” 問題專項整治,重點治理網絡賭博、直播打賞、以腐養游等問題,在當地產生不小震懾效應;突出差異性,談心談話也要因人、因事而異,主談領導必須把功夫下在前頭,提前摸清年輕干部的心理特征和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地談,這樣才能直擊靈魂,彰顯紀律教育實效。

      問題 ·癥結 ·對策之三

      “平時嘮叨、用時沒人”的教育時機令人抱怨詬病,集中一個時間段搞 “大呼隆”無法契合年輕干部的內心需求,必須在抓住關鍵節點進行 “全周期管理”上下功夫

      調研中,一些地方的紀檢監察干部結合長期辦案經歷,總結出 “29 至 30 歲現象”和“40 歲現象”,前者是年輕人剛成為領導干部的大致年齡,后者是一些年輕干部晉升到一定級別、向上無望的年齡,這兩個年齡段的年輕干部違紀違法較多,應當抓住時機重點教育。不少違紀年輕干部也表示,如果組織上能在個人成長的關鍵時刻及時提醒,或許可以防止自己 “早節”失守。然而,從實際情況看,各地對于教育時機的把握仍有待提升,“看似天天念叨、實則關鍵時刻沒 人管” 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年輕干部的成長進步有階梯,腐化墮落也有相應的客觀規律。如同種樹一樣,到了一定的時刻必須培土施肥、打藥驅蟲,如果養護不及時,就有可能出現問題。從調研了解到的問題看,有的是“育種時不培土”,年輕人入黨入職時沒有受到及時有效的紀律教育,“地基”打得不扎實,初心不純、底盤虛空,難免在日后跑偏走歪、防線失守;有的是“萌芽時不扶正”,一些單位知道年輕干部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不以為意,或者無暇過問,導致錯過最佳矯治期,把小病拖成大病;有的是“拔節期不防病害”,在年輕干部職務調整期,即將走上關鍵領導崗位可能迷失自我時,沒有及時教育提醒,讓他們登高跌重、墜入深淵;還有的是“病害之后不養護”,對出問題的干部一處了之,沒有暖心的教育挽救,這樣只能讓年輕干部心灰意冷,一些人甚至 “破罐子破摔”,最終發展成不可救藥的爛樹。

      教育是一門藝術,必須講求時機和節奏。集中一個時間段搞 “大呼隆”,這樣的紀律教育固然省時省力,但未必能契合年輕干部的實際需求,甚至會引起他們的抵觸情緒。只有抓住成長進步的關鍵節點,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紀律教育,這樣才會事半功倍,才能實現防止成長 “黃金期”變成貪腐“危險期”的良好效果。

      如何把握時機?不少受訪干部都提出了“全周期管理”的辦法——在剛入職場、懵懵懂懂時樹規矩,不僅在思想政治上補足“鈣”、履職能力上充好 “ 電”,也要在修身律己、遵規守紀上繃緊“ 弦”,讓其從進入干部隊伍起就知道守紀律、講規矩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在初嘗權力、志得意滿時澆 冷水,滅一滅 “心火”,敦促其保持平常心、提高免疫力,深曉位高高處不勝寒、位重重擔不易扛,不被權力沖昏頭腦,不被圍獵蒙蔽雙眼,不被腐蝕扭曲行為;在人生受挫、失落 迷茫時多鼓勵,關注其現實困難、興趣愛好、婚戀交友等情況,通過面對面交心談話疏導負面情緒、化解疑難困惑、舒緩心理壓力,教育其經濟窘迫不伸手、婚戀受挫不失志、交朋處友不出格,防止掉進“ 陷阱”;在違紀違法、受到處分后多關心,通過促膝談心式的回訪教育,幫助他們樹立認識 錯誤和改正錯誤的信心和勇氣,鼓勵他們重新振作起來。

      問題 ·癥結 ·對策之四

      “學不入心、守不持久” 的教育效果令人痛惜失望,課堂正能量被現實負能量對沖無法在年輕干部心里扎根,必須在激發高尚情懷、強化紀律意識、筑起紀律自覺上下功夫。

      “本來是想墩墩苗,結果把苗賠里邊了。”談及前不久剛查處的一名年輕干部,某地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滿是惋惜。 該年輕干部處于關鍵領導崗位,平常沒少接受紀律教育,卻仍然走上違紀違法的不歸路。另有一位違紀年輕干部坦言,自己在違紀行為發生的 6 個月前剛剛參加了黨校的培訓,“培訓挺管用,剛回來的時候也想著好好干一番事業,但沒過多久就淡忘了 … …”

      年輕干部紀律教育的實際效果如何、能管多長時間?這是調研組重點了解的問題。從現實情況看,紀律教育的實效性與期望值存在較大差距。從年輕干部對待紀律和紀律教育的態度就可見一斑:有的覺得紀律教育事不關己、浪費時間,對紀律教育能躲就躲,平時不學不看,將紀法規定拋諸腦后;有的聽倒是聽了,但沒聽進去,更多是把紀律教育當作一種形式化、程序化的例行公事,學到多少并不在意;有的熟知紀律條款,但陽奉陰違,內心對紀律要求不認同、有抵觸,不僅不當回事,甚至還會明知故犯;還有的剛開始能按照紀律教育要求去做,但時間一長便因為種種原因松懈下來,難以持久。

      紀律教育效果不彰,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紀律教育注入年輕干部思想上的正能量不斷被客觀現實中的一些負能量所對沖。年輕干部黨性鍛煉、社會閱歷、基層歷練較為不足,容易受日常工作生活所處環境的影響。對他們來說,課堂教育是教育,平時工作和生活中的所見所聞、耳濡目染也是教育,甚至是更重要的教育。如果課堂講授不深不透,沒有入腦入心,日常又受到一些不正之風的長期浸染,年輕干部很容易就會棄守原則、隨波逐流,走向違紀違法道路。

      確保紀律教育實效,必須用共產黨人的高尚情懷和現實中的懲惡揚善筑起紀律自覺。要立信仰,激發為民情懷,正如有的受訪干部說的那樣,“不能單就紀律講紀律,根子還在黨性教育、群眾感情上”,要通過課堂教育和實踐鍛煉等途徑,不斷培植年輕干部的人民立場,解決 “ 總開關”的問題,奠定嚴守紀律的思想基礎;要樹信心,通過開展全面從嚴治黨前后對比教育,引導年輕干部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重大意義,消除他們看待事物的消極灰暗眼光,增強他們對紀律的信心;要使信服,保持懲治腐敗力度不減,讓年輕干部看到我們黨執紀必嚴、違紀必究的決心和行動,從而打消僥幸心理、遠離紀律紅線;要增信任,加強對年輕干部的關懷愛護,正如調研中有的紀檢監察干部所說,“組織和干部就像親子關系一樣,平時多關心,讓年輕干部體會到溫暖和愛,相信你是真心為他好,批評教育的時候才會聽得進去、真心接受。”

      問題 ·癥結 ·對策之五

      “有一搭沒一搭、想一出是一出” 的教育現狀令人茫然無措,人人有責不盡責的九龍治水無法扛起年輕干部教育重擔,必須在厘清責任、同向發力打造遵規守紀良好氛圍上下功夫。“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教不教育全看上級安排不安排、檢查不檢查,上面推一下、下面動一下”,調研中不少基層干部反映,年輕干部紀律教育存在不同程度的虛化、弱化。

      有的單位制度虛化,把年輕干部紀律教育當作軟任務、軟指標,往往停留在口頭表態、文件要求和工作計劃中,不能落實;有的單位力量弱化,對紀律教育的重視程度、投入資源都遠遠不夠,就連專門負責教育培訓的黨校也較少專門投入師資研究和加強紀律教育;還有的單位工作隨意化,有一搭沒一搭、想一出是一出,常常把年輕干部的紀律教育工作打在事務 “包裹”里、混在業務工作中。

      年輕干部紀律教育出現的種種問題,從根本上說,都是因為責任沒有壓實。一些黨組織不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對年輕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不夠重視,一說到紀律教育就推給紀委監委,不想不問、不抓不管,坐在臺下、站在城樓當看客。紀委監委往往也沒有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這項工作,教育沒有規劃、不成體系,全看上級安排不安排、領導重視不重視。責任不落實、工作沒統籌,讓各個相關部門也一籌莫展,造成了人人該管沒人管、人人有責不盡責的九龍治水局面,難以形成教育合力。

      千難萬難,壓實責任就不難。解決年輕干部紀律教育問題,必須牢牢牽住責任這個牛鼻子。首先要壓實各級黨組織特別是 “一把手” 的責任,通過考核加壓、問責倒逼、紀委督促推動等手段,讓他們把年輕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為事關黨的事業后繼有人的重大問題,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統一安排、整體部署、全力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職能扛起責任,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強化統籌協調,

      切實履行好黨章賦予的 “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的神圣職責;相關部門也要積極履職盡責,從嚴從實選好優秀年輕干部,杜絕 “ 帶病上崗”“帶病提拔”“邊腐邊升”, 講好年輕干部擔當作為生動故事, 以正能量激發年輕干部“清廉感”,特別是黨校行政學院要科學擬訂教學規劃、充實教育內容、培養專業師資、打造精品課程,切實發揮好年輕干部教育培訓的主陣地作用;基層黨組織要抓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生活都過問、八小時內外都關心,及時發現年輕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讓年輕干部時刻感到監督就在身邊、關愛就在身邊。總之,年輕干部紀律教育是全黨的事,必須全黨一起抓、一起管。只要各方都負起責任,人人明責、人人盡責,精誠合作、同向同行,就一定能改變現狀、彌補短板,共同推動年輕干部紀律教育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

      年輕干部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希望,身上承載著黨和人民的厚望。越是這樣,越要響鼓重槌、快馬鞭催,越要加強紀律教育、強化管理監督,督促他們時刻緊繃紀律紅線,帶著年輕人的清澈和純粹,帶著革命人的朝氣與銳氣,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宏偉征程中扛起更重的擔子,在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光明大道上作出更大的貢獻。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權利保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 “四個意 識”、堅定“ 四個自信”、做到 “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和保障黨員權利,激發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第三條 黨員權利保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民主和集中相結合,既激發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熱情,又要求黨員按照黨性原則行使權利;

      (二)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三)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四)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完善權利保障措施,暢通權利行使渠道,增強工作實效。

      第四條 黨組織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強化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將黨員權利保障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嚴格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保障黨員各項權利、完善黨員權利保障制度機制。

      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敢于擔當、敢于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

      第五條 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必須受到追究。黨組織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黨規黨紀為準繩,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作出認定和處理。

      第二章 黨員權利的行使

      第六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預備黨員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享有同正式黨員一樣的權利。黨員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七條 黨員有黨內知情權,有權按照規定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本人所在黨組織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重點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黨內事務。

      第八條 黨員有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有權提出教育培訓要求,參加黨組織安排的集中學習教育、專題學習教育、集中輪訓、脫產培訓、網絡培訓。

      第九條 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理論、政策的學習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有權按照規定在黨內參加有關重要決策和重要問題的討論,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征求意見等活動,反映真實情況,積極建言獻策。

      黨員在討論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條 黨員有黨內建議和倡議權,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有權按照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推薦優秀干部,在黨組織巡視巡察、檢查督查中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黨員有黨內監督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要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在民主評議中指出領導干部和其他黨員的缺點錯誤;有權向黨組織反映對本人所在黨組織、領導干部、其他黨員的意見。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處分有違紀違法行為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十二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反映領導干部不稱職的情況,負責地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領導干部的要求。

      黨員提出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應當嚴肅負責,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

      第十三條 黨員有黨內表決權,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參加表決,在表決前了解情況,在討論中充分發表意見。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

      第十四條 黨員有黨內選舉權,有權參加黨內選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

      黨員有黨內被選舉權,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五條 黨員有黨內申辯權,有權實事求是地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作出說明、解釋;在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第十六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 “ 三重一大”事項或者 征求意見、干部選拔任用以及公示等過程中提出不同意見。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不一致的意見。

      第十七條 黨員有黨內請求權,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并要求有關黨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十八條 黨員有黨內申訴權,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當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黨員有黨內控告權,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規依紀進行處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確定黨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保障黨員及時了解黨內事務。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 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 文件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黨員大會、黨組會、支部委員會會議和組織生活會,開展談心談話,組織民主評議,保障黨員參加學習討論、議事決策,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有計劃地對黨員進 行教育和培訓,深入開展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加強黨性教育 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黨員的學習需求,創新教 育培訓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規等培 訓,保證黨員接受教育培訓的學時和質量。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通過調研、論證、咨詢等方式,充分征求黨員意見,在黨內凝聚共識、匯集智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

      重要黨內法規研究制定過程中,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意見。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研究作出重要決議決定,應當在本級組織管轄的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意見。一般情況下,對于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在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啟動決策程序。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積極利用黨的會議、報刊、 網站,為黨員參加黨的理論和政策討論、發表認識體會、提出意見建議提供條件。注重匯總研究黨員意見,用以加強和改進黨的工作。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組織 黨員參加討論。

      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緊扣新時代黨建工作特點和黨員權利保障要求,創新保障黨員權利的方法手段,為黨員行使權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重要問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表決。表決前應當充分討論醞釀,表決情況和不同意見及其理 由應當如實記錄。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于黨員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納;對于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當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給予表揚。

      黨組織應當支持和保護向組織講真話、報實情的黨員,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對于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應當進行批評、幫助、教育。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應當健全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系黨員制度,支持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加強與基層黨員的聯系,了解和反映黨員意見和建議,聽取黨員對其履職的意見。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執行直接聯系黨員制度,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主動聽取黨員意見和訴求,及時回應黨員關切。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進行選舉時,應當嚴格執行選舉制 度規則,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 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

      黨員被停止黨籍的,黨員權利相應停止。對于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和黨員權利。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在巡視巡察和檢查督查中,可以通過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調查研究、受理來信來訪等方式,廣泛收集和聽取黨員意見建議。

      被巡視巡察、檢查督查的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反映意見的權利,不得妨礙黨員反映問題、提出建議。

      第三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各項制度,暢通監督渠道,支持和鼓勵黨員發揚斗爭精神,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對于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理、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恰當處理,并給予負責的答復。

      黨組織應當保障檢舉控告人的權益,對檢舉控告人的信 息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 給被檢舉控告的組織和人員。提倡和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告知受理情況、反饋處理結果;對于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表揚。

      對于黨員檢舉控告和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對于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復,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

      第三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把黨員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正確把握黨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的性質和影響,給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處理,保護黨員 擔當作為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對于誣告陷害行為,黨組織應當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對于經核查認定黨員受到失實檢舉控告、確有必要澄清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具體問題進行澄清。

      第三十五條 在對黨員進行監督執紀中應當充分保障黨員權利,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手段、措施。對于本人的說明和申辯、其他黨員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應當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及時核實,合理的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處理、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應當同本人見面。處理、處分的決定應當向本人宣布,并寫明黨員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事實材料和決定應當由本人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黨組織對受到處理、處分的黨員應當進行跟蹤回訪,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認識、改正錯誤,放下包袱、積極工作。對于影響期滿、表現好的黨員,符合條件的應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并給予負責的答復。對于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不得扣壓。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議、復查。

      經復議、復查或者審查決定,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于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無正當理由反復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黨員對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鑒定、審查結論提出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注重維護流動黨員權利,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黨組織溝通協調機制,保障流 動黨員正常參加組織生活、行使黨員權利。

      第三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關心黨員思想、工作、學習、生活,做好黨內關懷幫扶工作。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應當及

      時受理,合理合規的應當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應當說明情況,不屬于黨組織職責范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四章 職責任務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黨委( 黨組)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黨內法規和制度措施;明確同級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直屬單位以及相當于這一層級的黨組(黨委)的相關任務和要求,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履行相關職責,及時發現和糾正黨員權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黨內法規和政策要求,經常開展黨員義務和權利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增強責任意識、正確行使權利。

      第四十一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擔負起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加強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履行黨員權利保障工作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置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侵犯黨員權利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處理、處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處分建議。

      第四十二條 黨委辦公廳( 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等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實際,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范圍內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紀委提出意見建議,為保障黨員權利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嚴格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法規制度,保障黨員充分行使各項權利;經常了解黨員意見和訴求,及時研究解決,發現黨員權利受到侵犯的,及時處理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十四條 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應當以身作則,帶頭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提高民主素養,平 等對待同志, 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營造黨員 積極行使權利的良好氛圍。

      領導干部應當模范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法規制度,支持和鼓勵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應當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相關機制建設,推動解決突出問題,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

      第四十五條 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有下列侵犯黨員權利情 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內事務,侵犯黨員知情權;

      ( 二)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壓制、破壞黨內民主,違 規決定重大問題;

      ( 三)在民主推薦、 民主測評、 民主評議、考核考察和 黨內選舉等工作中,違背組織原則, 以強迫、威脅、欺騙、 拉攏等手段,妨礙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等權利;

      ( 四)對黨員批評、揭發、檢舉、控告、 申辯、作證、 辯護、 申訴等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進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撓 壓制、打擊報復等措施妨礙黨員正常行使權利;

      ( 五)泄露揭發、檢舉、控告等應當保密的信息;

      (六)違規違法使用審查調查措施,侵犯黨員合法權益;

      (七)對黨員正常行使權利的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 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

      ( 八)其他侵犯黨員權利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損害黨、國家和人 民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 一)公開發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 大決策部署的觀點和意見;

      ( 二)不按照組織原則和程序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理、處分、罷免、撤換要求,或者隨意擴散、傳播;

      ( 三)制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網絡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 四)捏造事實、偽造材料誣告陷害;

      ( 五)其他不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 黨組織應當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以及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黨紀處分。

      第四十八條 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 規的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相關黨委 (黨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者黨的工作機關予以問責。

      第四十九條 對于因侵犯黨員權利受到黨紀追究或者在 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失責被問責的黨員,需要給予政務處 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問責決定的黨組織 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其他 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 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商中央組織 部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走好群眾路線 嚴明群眾紀律

       黨的群眾紀律,指黨組織和黨員處理與人民群眾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也就是黨處理黨群關系的準則。

      中國共產黨從誕生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 自 己的宗旨。嚴守黨的群眾紀律,踐行了黨的性質宗旨,確保了群眾路線的執行,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保證,是我們黨不斷前進的重要法寶。

      群眾利益無小事——走好群眾路線的關鍵在于嚴守群眾紀律

      翻開黨的歷史可以看到,中國共產黨之所以能從建黨初期的星星火種,歷經百年的風雨洗禮,從弱小走向強大,發展到今天擁有9100多萬名黨員的執政黨; 中國革命之所以能戰勝一次次艱難險阻,闖過一次次驚濤駭浪,并取得偉大勝利,其中一個重要法寶就是堅持走群眾路線。走好群眾路線,關鍵在于嚴守黨的群眾紀律。

      1934 年 1 月,毛澤東在第二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上指出,“要得到群眾的擁護嗎? ”“那末,就得和群眾在一起,就得去發動群眾的積極性,就得關心群眾的痛癢,就得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謀利益,解決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的問題,鹽的問題,米的問題,房子的問題,衣的問題,生小孩子的問題,解決群眾的一切問題。”

      處處愛民的周恩來總理,堪稱遵守群眾紀律的楷模。 即使是行路這樣的小事,他都專門和司機“ 約法三章”:車開到影劇院、醫院、學校等附近時,不許按喇叭。這些地方是人們休息、學習和娛樂的場所,必須保持絕對的安靜。

      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就強調:“在目前的歷史轉變時期,問題堆積成山,工作百端待舉,加強黨的領導,端正黨的作風,具有決定的意義。”此后,黨中央先后開展了整黨、“三講”教育、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等。我們黨始終強調,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形象,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核心問題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最大危險就是脫離群眾。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把群眾路線視為我們黨永葆青春活力和戰斗力的重要傳家寶。他強調:“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是我們黨永葆青春活力和戰斗力的重要傳家寶。不論過去、現在和將來,我們都要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把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

      中國共產黨與人民風雨同舟、生死與共,始終保持血肉聯系,是黨戰勝一切困難和風險的根本保證。焦裕祿、孔繁森、鄭培民、牛玉儒、楊善洲、沈浩等一大批黨的好干部之所以能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愛戴,就是因為他們模范遵守群眾紀律,做到了 “ 萬事民為先”。無論時代如何變遷、環境如何變化,廣大黨員干部要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只有這樣,才能使黨同群眾始終保持血肉聯系,獲得取之不盡的力量源泉。

      “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人民軍隊從勝利走向勝利的重要保證

      中國工農紅軍建軍之初,“紀律”就是一個始終不離左右的關鍵詞。1927 年工農革命軍向井岡山進發時,有的戰士紀律性不強,吃了老鄉的紅薯,老鄉對此頗有意見。于是毛澤東鄭重宣布了三條紀律:第一,行動聽指揮;第二,不拿老百姓一個紅薯;第三,打土豪要歸公。這成為“ 三大紀律”的雛形。1928 年1月,當工農革命軍進駐遂川縣城時,毛澤東又宣布了 “六項注意”:上門板、捆鋪草、說話和氣、買賣公平、借東西要還、損壞東西要賠。后來,又增加了“洗澡避女人和不搜俘虜腰包”兩條,發展成“八項注意”。1947年10月,解放軍總部發布了《關于重行頒布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訓令》。

      1928年8月,井岡山紅軍主力南下湘南作戰,湘贛兩省的國民黨軍隊乘虛而入, 以 4 個正規團近6000人的兵力直撲井岡山的北大門黃洋界,妄圖摧毀根據地。

      此時,保衛黃洋界的紅軍不足 300 人,而且武器彈藥匱 乏。接到敵情后,中共寧岡縣委領導大隴、喬林兩個鄉政府 發出十萬火急的動員令,布置群眾連夜趕削竹釘,一夜之間 就在通往山上的兩條小路上筑起了 “竹釘陣”,讓敵人無法 通過,同時連夜修筑了竹籬笆障礙、滾木礌石、壕溝、射擊 掩體等多重防線。新時期擔任過中央紀委常委的劉型同志在 黃洋界保衛戰時是一個連的黨代表,他回憶了當時的情況:

      赤衛隊持各種舊式武器夾雜著少數鋼槍,擔任警戒配合作戰。

      婦女們組織后勤隊為前線服務。兒童團、少先隊拿著紅纓槍站崗放哨,查路條,嚴防敵探進出。從壯年到兒童,從老人到婦女,整個根據地的人民都動員起來了,在這樣的力量面 前,敵人的失敗是可以預期的。

      “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中,有八項是關于群眾紀律的規定,諸如“不拿群眾一針一線”“說話和氣”“買賣公平”等,都體現了人民軍隊的紀律作風和精神風貌,是黨和軍隊贏得人民群眾愛戴和擁護的根本所在,保證了黨和人民軍隊在數次挫折失敗中重新奮起,不斷從勝利走向勝利。

      1948 年 9 月,解放戰爭進入戰略決戰階段。 中共中央、解放區各級黨委和政府多次動員人民群眾支援戰爭,解放區人民掀起踴躍支前的熱潮。 陳毅曾形象地比喻:“淮海戰役的勝利,是人民群眾用小車推出來的。”

      “小車推出勝利” 的背后,有一組沉甸甸的數據:三大戰役中,人民群眾出動 880 余萬人次,大小車輛 141 萬輛,擔架36 萬余副,牲畜 260 余萬頭,糧食 4.25 億公斤 … … 戰 場上的子彈、炮彈和糧食,都來自人民群眾夜以繼日的運送。

      1949年10月1日,在人民解放軍大進軍的凱歌聲中,迎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嚴肅查處——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嚴明群眾紀律

      我們黨從革命、建設年代,到改革開放新時期,再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每個時期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規矩,讓全黨共同遵守。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為軍隊制定的 “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大部分講的是群眾紀律。新中國建設時期,黨要求黨政干部做到 “ 以平等態度待人”“工作要同群眾商量”等。黨的十二大以來的黨章,都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基本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先后就堅持和發展黨的群眾路線提出一系列重大舉措。這些舉措,都是黨的群眾紀律最根本的要求和體現。

      1976 年至 1978 年,陜西省旬邑縣部分領導干部受錯誤思想影響,在農田會戰中出現了嚴重干部作風問題。他們為突擊完成任務,工作 “ 三晌變五晌”,嚴重壓縮群眾休息時間,甚至變著法整治群眾。許多公社一度用罰站、罰凍、罰跑圈、打后睡濕地等惡劣做法對待群眾。 同時,扣糧扣款風盛行,完不成生產定額、有病不能出勤、開會不能到等都要扣糧罰款。這些惡劣作風激起了群眾強烈憤慨,一些群眾向中央寫信反映旬邑干部作風問題。

      黨中央對此高度重視,指示陜西省委會同國家農林部一起對旬邑群眾來信反映問題實地調查。陜西省委將調查核實的 “干部作風粗暴、打罵群眾、亂扣亂罰問題相當嚴重”情況專報中共中央,并提出六條處理意見。據此,時任旬邑縣委書記劉書潤做出公開檢討,并被免去縣委書記職務;時任縣委常委劉環赤被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700 多名打罵過群眾的干部均受到相應處理,并主動上門向群眾道歉、在群眾大會上做檢討。

      在新的歷史時期,突出強調嚴守群眾紀律對于我們黨在

      復雜形勢下做好群眾工作更具重要意義。

      2019 年 4 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紀委監委通報了元謀縣公安局原政委李晶嚴重違反群眾紀律,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問題。經查,2010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李晶在擔任元謀縣公安局副局長、政委期間,長期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成員交往密切,有案不立、立而不偵等,為黑惡勢力站臺撐腰,充當 “保護傘”。同時,李晶還存在違反工作紀律和其他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后,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切依靠群眾、一切相信群眾,一切為了群眾,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所有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最終都會破壞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損害黨的執政基礎,對這些行為,必須嚴肅懲處。

      法規制度建設與時俱進——群眾紀律在堅持中不斷完善發展

      群眾紀律在各個時期黨的決議、黨章中均有體現。

      1922 年,黨的二大制定的《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提出,“我們既然是為無產群眾奮斗的政黨,我們便要‘到群眾中去’要組成一個大的 ‘群眾黨’”。這是目前已知黨的決議中最早提到群眾概念和黨群關系問題的文件。

      1928 年,黨的六大制定的《政治議決案》規定,“黨的總路線是爭取群眾”。1929 年,《中共中央給紅軍第四軍前委的指示信》中闡述了黨、軍隊和群眾的關系,第一次明確地提出“群眾路線” 的概念。 1945 年七大黨章規定,“每一個

      黨員都必須用心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和了解他們的需要”。1956 年八大黨章提出,“必須全心全意地為人民群眾服務,遇事同群眾商量,傾聽群眾的意見,關心群眾的痛癢,盡力幫助群眾實現他們的要求”。

      改革開放后,黨把密切聯系群眾、嚴明群眾紀律、維護群眾利益依然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1983 年,黨的十二屆二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整黨的決定》,把執行群眾紀律作為整黨的重要任務之一。1990 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指出:“ 能否始終保持和發展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的盛衰興亡。”

      此后,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都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如何正確處理黨和群眾的關系進行了強調和補充,豐富和發展了群眾紀律的內涵。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反復告誡全黨要站穩人民立場,密切聯系群眾,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為堅持和發展黨的群眾路線,2012年12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2013年6月,在全黨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2015年,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中開

      展 “ 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作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深化。2015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單設一類。

      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在黨章 總綱部分明確規定:“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 位, 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黨章要求黨員“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這些都是黨的群眾紀律最根本的要求和體現。

      2018 年 7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此次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著眼于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與時俱進對群眾紀律予以充實完善:明確了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加重情節;新增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 “保護傘”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完善對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強化了對搞勞民傷財的 “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行為的處分。

      法規制度鏈接

      ●《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 1922 年黨的二大 制定)

      我們既然不是講學的知識者,也不是空想的革命家,我 們便不必到大學校到研究會到圖書館去,我們既然是為無產 群眾奮斗的政黨,我們便要 “到群眾中去”要組成一個大的 “群眾黨” … …

      ●《中國共產黨黨章》( 1945 年黨的七大通過)中國共產黨人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服務的精神,必須與工人群眾、農民群眾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廣泛的聯系。并經常注意鞏固與擴大這種聯系。每一個黨員都必須理解黨的利益與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 的一致性。

      ●《中國共產黨章程》( 1956 年黨的八大通過)

      把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擺在個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抵觸的時候,堅決地服從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 … …

      ●《中國共產黨章程》( 1982 年黨的十二大通過)

      黨在領導群眾為實現共產主義理想而奮斗的全部過程 中,始終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不允許任何 黨員脫離群眾,凌駕于群眾之上。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 1990 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

      對嚴重脫離群眾,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領導干部,要就地免職或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章程》( 1992 年黨的十四大通過)

      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 年印發)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 五)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 解決而不解決的。

      ●《關于〈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2007 年黨的十七大通過)

      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原則, 以改善民生為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 …

      ●《中國共產黨章程》( 2012 年黨的十八大通過)

      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

      ●《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2012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

      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 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15 年印發)

      第一百一十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章程》( 2017 年黨的十九大通過)

      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18 年印發)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 “保護傘” 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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